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9 1063 8187
遗嘱继承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遗嘱继承案例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杨某芳。
被告:王某3。
被告:王某2。
被告:王某。
原告杨某芳与被告王某3、王某2、王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照被继承人王某奇的遗嘱继承,分割被继承人王某奇名下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555弄12号1302室房屋,判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继承人王某奇系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一名子女,即被告王某3。被告王某2、王某分别为被继承人的妹妹和弟弟。被继承人王某奇于2022年4月13日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妻子杨某芳即原告、被告王某3及母亲姚某仙(丧偶)。姚某仙于2023年1月17日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被告王某2、王某、王某3。2018年,原告与被继承人王某奇购买了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555弄12号1302室房屋,并登记在被继承人王某奇名下,原告认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应享有50%的份额,被继承人王某奇应享有50%的份额。2022年2月19日,被继承人王某奇立下遗嘱,其名下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555弄12号1302室房屋,属于其的财产份额由原告继承,故原告继承该份额后该房屋应归原告所有。现被告王某2、王某拒绝配合将该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故诉至法院。
被告王某3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2辩称,原告诉讼前未与被告沟通,被告从未拒绝原告。现其基于亲情愿意作出让步,同意原告的请求。
被告王某未到庭亦未具答辩。
经审理查明,姚某仙(2023年1月17日去世)与王某龙(1999年2月24日去世)系夫妻关系,生育被继承人王某奇、被告王某、王某2三人。被继承人王某奇与原告系夫妻关系,生育被告王某3一人。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路555弄12号1302室房屋产权原登记在姚某仙名下,2018年5月6日,上述房屋登记至被继承人王某奇名下。2022年2月19日,被继承人立下遗嘱:本人王某奇名下位于某某镇某某路555弄12号1302室房屋,属于本人所有的产权份额由妻子杨某芳继承。本人名下的所有银行存款由妻子杨某芳继承。2022年4月13日,被继承人王某奇去世。2023年5月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簿、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牛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遗嘱、不动产权证书、某某市不动产登记簿以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555弄12号1302室房屋于2018年5月登记在被继承人王某奇名下,该房屋属于其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中的50%产权份额属于被继承人王某奇的遗产,现原告根据被继承人王某奇立下的遗嘱要求继承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555弄12号1302室房屋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路555弄12号1302室房屋产权归原告杨某芳所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杨某芳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房屋遗产继承过户问题,欢迎向我们的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6-8335-6807(08: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