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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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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符合形式要件规定,法院认定该遗嘱合法有效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王某。
被告:成某1。
原告王某与被告成某1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某某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产归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各持有50%的产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母女关系,原告与丈夫于1988年7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被告并办理了独生子女证。2016年购买了某某市某某区××道××号××栋××单元××层××室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16.31平米,2016年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18年1月17日原告丈夫患病入院治疗,2018年2月22日出院,2018年3月6日,原告丈夫立下遗嘱,将其所持有的房产份额给予被告,2018年3月7日原告丈夫逝世,2018年7月3日,原告丈夫的父母在公证处进行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公证,公证放弃继承原告丈夫的房产及公积金,2022年2月11日,原告丈夫的父亲逝世,2022年2月15日,原告丈夫的母亲逝世。现原告丈夫仅有的继承人是原告与被告,依照原告丈夫的遗嘱,案涉房产现归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各占50%的份额。综上,原告认为,现因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手续的需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案涉房屋归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
被告成某1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愿意接受父亲的赠与,同意案涉房产与原告各持50%产权。
原告王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独生子女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遗嘱、病情证明单、出院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公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被告成某1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于上述证据,本院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与原件进行核对,结合当事人陈述和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经审理查明,成某3为成某2父亲,卞某为成某2母亲。王某与成某2于1988年7月6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成某1。成某2于2018年3月7日死亡,成某3于2022年2月10日死亡,卞某于2022年2月14日死亡。
王某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显示,房屋所有权人成某2,房屋坐落某某区××道××号××栋××单元××层××室,登记时间2016-06-21,建筑面积116.31㎡。附记:房改售房。售房单位:某某理工大学。个人产权比例占100%。
2018年3月6日,成某2在打印遗嘱上签名,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成某2。为了防止本人身后发生财产纠纷和其他争议,在我头脑清醒、思维清晰、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物权法》有关规定,特立此遗嘱如下。一、本人妻子王某,约54岁,女儿成某1,26岁,未婚。二、本人与妻子共同共有某某理工大学房改房一套,其位置在某某区某某大道××大学××小区××,无产权证。在该房产中依法应当属于我本人所有的部分,在我身后归我女儿成某1所有,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侵占和处分。……五、本遗嘱为最终遗嘱,如我身后发现有其他遗嘱或遗嘱草稿,一律视为无效。”见证人徐某、毛某签名。该遗嘱下方另写明“患者现意识清楚。肖某,2018.03.06.13:25”。
2018年7月3日,某某省某某市公证处作出《公证书》,证明成某3、卞某于2018年7月3日在公证员面前在《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名、捺指印。成某3、卞某在《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声明放弃对成某2遗产的继承权。
王某陈述,除原、被告外,成某2无其他继承人,被告是独生女。认可案涉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和成某2各占50%份额。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成某2于2018年3月6日订立的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关于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的规定,本院认定该遗嘱系成某2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成某2名下坐落于某某区××道××号××栋××单元××层××室房屋(武房权证省字第2×某某)为王某、成某2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产权。成某2在遗嘱中声明该房产中依法应当属于成某2所有的部分,由成某1继承。现王某要求确认该房屋归王某、成某1共同所有,各持有50%的产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坐落于某某区××道××号××栋××单元××层××室的房屋为原告王某、被告成某1共同所有,各占50%产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2元,减半收取10251元,由原告王某负担5125.5元,由被告成某1负担512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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