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9 1063 8187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
北京总部
首页
法律咨询
遗产继承诉讼代理
律师团队
律师服务项目
成功案例
遗产继承专业知识
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
房产继承案例
宅基地房屋继承案例
拆迁利益继承案例
法定继承案例
遗嘱继承案例
转继承案例
代位继承案例
遗赠案例
遗赠扶养协议案例
分给适当遗产权案例
继承时效案例
股份继承案例
知识产权继承案例
分家析产案例
所有权确认案例
共有物分割案例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例
遗产管理人案例
遗嘱起草、保管、执行案例
遗产规划与信托案例
其他案例
成功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拆迁所得作为房屋灭失后财产形态的转化仍然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闫某1
原告:闫某2
原告:闫某3
被告:闫某4
原告闫某1、闫某2、闫某3与被告闫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某1、闫某2、闫某3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位于某庆区×镇×村所属闫某6房屋四间半,拆迁后的拆迁利益由原告各继承四分之一。事实和理由:三原告系姐妹关系,原告与被告系姐弟、兄妹关系。闫某6与刘某珍共生育四个子女,即:闫某2、闫某4、闫某1、闫某3。闫某6与某在某庆区×镇×村有宅院一处,院内有房屋4.5间。2002年,闫某6因病去世。2008年4月9日,某因病去世。二人去世后留下上述房产。2017年6月,上述房屋被征占拆迁,所得拆迁利益由被告一人领取。依据法律规定,原告享有继承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闫某4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告应在某去世时后的2年内提起诉讼,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被告对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遗产应由被告继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一审认定与判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闫某6、某系夫妻,二人生前共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长女闫某2、次女闫某1、三女闫某3、一子闫某4。闫某6于2002年2月4日去世,某于2008年4月9日去世。闫某6、某去世前,与被告闫某4共同生活。
闫某6与某生前留有房屋四间半,其中三间位于某某市某庆区×镇×村西二巷11号院(以下简称11号院)内、一间半位于11号院斜对面小院内。闫某6、某生前未留遗嘱,未对诉争房屋进行处分。现房屋已被拆迁,拆迁利益由被告领取,原、被告因拆迁利益继承问题产生争议,故闫某2、闫某1、闫某3诉至本院,要求拆迁利益由原告各继承四分之一。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诉争四间半房屋系被继承人闫某6、某的遗产,且继承开始后各继承人均未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那么诉争房屋在分割前即处于闫某2、闫某1、闫某3、闫某4共同共有的状态。2017年,诉争房屋被征占拆迁,拆迁所得作为房屋灭失后财产形态的转化仍然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三原告因利益分配不均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对于三原告要求继承拆迁利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本案主要争议之处在于遗产如何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查明的事实,闫某4作为被继承人唯一的儿子,与老人共同生活,符合本地习俗,且原告对该事实均不持异议,考虑到共同生活的一方难免在日常中承担更多的扶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闫某4可以酌情多分。三原告均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故三原告对于遗产的继承份额应当均等。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闫某6、某遗留的位于某某市某庆区×镇×村内房屋四间半对应的拆迁利益由原告闫某2、闫某1、闫某3各继承五分之一,被告闫某4继承五分之二;
二、驳回原告闫某2、闫某1、闫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
房屋遗产继承过户
问题,欢迎向我们的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团队
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6-8335-6807(08:00-21:00)
上一篇: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下一篇:民事调解书侵害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可以向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