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遗赠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赡养协议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权纠纷,判决何大爷遗产即坐落在泾川镇某社区3间旧房屋及自留菜地一块归泾川镇某社区居委会所有。
常话说“老有所依”,家住泾川镇某社区的孤寡老人何大爷想到自己已年过古稀,遂于2006年2月27日与自己的侄儿郭某签订一份赡养协议,协议约定:由郭某将何大爷的原住房3间改造成新房3间,便于与何大爷居住在一起;自协议签订后,何大爷的起居生活、生灾害病、生养死葬由郭某负担,新建房屋归郭某所有;如郭某以后不履行赡养义务,将无新建房屋的继承权和所有权。但事后,郭某既没有为何大爷新建房屋,也没有和何大爷共同居住生活,何大爷仍然独自生活。2012年10月,何大爷因无人照应,不慎摔成重伤去世。郭某就将何大爷的3间旧房屋及菜地等财产据为己有。故泾县泾川镇某社区居委会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与何大爷签订的赡养协议具有遗赠扶养性质,协议签订后,郭某既没有将旧房屋改造成新房,也没有与何大爷一起居住生活,只是在逢年过节时,接何大爷到自己住处团聚几日,符合叔侄之间的伦理常情。郭某并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故郭某无依照协议受赠郭某遗产的权利。遂作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