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儿子生前没有尽孝,新疆石河子的一位八旬老人将自己的房产口头赠给了照顾自己多年的邻居。老人去世后,儿子前来要求继承老人房产。这套房产究竟该判给谁?近日,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
其实在街坊邻居的眼里80多岁的当事人老王一直是孤身一人,其实他有一个儿子,但自从1958年老人从四川来到新疆后就独自一人生活,在此期间,老人的邻居张福夫妇就像亲人一样无微不至的照顾老人的生活,为表达谢意,老人多次口头表示愿将名下的房产赠给张福夫妇的儿子张小斌,还曾想过找律师为他的遗言做见证。去年4月份的时候,老人患重病时远在重庆的儿子来探望过老人,但是之后就匆匆离开。不久老人去世后,儿子再次来到了新疆,提出要继承父亲的遗产,包括这套房子,于是老人的邻居张福夫妇一纸诉状将老人的儿子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张福夫妇当庭取证了被继承老人在重病期间立下了口头遗嘱,并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而老人的儿子则认为张福一家虽然是在日常生活上对老人给予了照顾,但是并没有常年贴身式的照顾老人,张福一家和父亲也没有亲属关系,无权继承老人的房产。针对这起案件法院庭审审理认为,遗赠属于无偿的民事行为,老人的儿子提出张福一家无权继承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老人的房产由邻居儿子张小斌继承。我国的《继承法》第17条第5款也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该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法院认为老人所立的口头遗嘱合法有效,因此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