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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例
债权人可要求继承人一并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所产生的利息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杨某灵
被告:石某琪
原告杨某灵与被告石某琪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原告杨某灵的申请,本院作出(2024)*1282民初266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石某琪名下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某琪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继承其父石某文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石某学生前曾以生活困难等理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付石某学共计15000元。2024年3月,石某学突发疾病去世,原告向被告说明石某学借钱事由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石某琪未到庭,亦未答辩。
【一审认定与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石某琪系死者石某文儿子。石某文依次于2023年1月8日、1月19日、6月19日、8月13日各向原告杨某灵借款100元、1000元、8900元、5000元,上述借款共计15000元。2024年3月23日,石某文去世,石某文在死亡前未留有遗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儿子石某琪,被告石某琪未放弃继承。
另查明,被告石某琪从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省分公司领取了石某文的身故保险金50000元。石某文名下登记有位于某某市**路**号**幢**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77.13平方米),房屋状态显示为未抵押、未查封、无异议,未预抵。
审理中,因被告石某琪缺席,致本案调解未能进行。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死者石某文生前从原告杨某灵处借款15000元,有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附卷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石某文在死亡前未留有遗嘱,被告石某琪作为石某文的法定继承人且未放弃继承,故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原告杨某灵主张被告石某琪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欠款15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杨某灵与石某文未约定利息,亦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杨某灵要求被告石某琪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某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某灵借款15000元及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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