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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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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人与遗嘱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由委托法律规范加以规制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李某1
被告:李某2
被告:李某3(原告弟弟
被告:李某4(原告妹妹)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李某3、李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被继承人盖某坤于2022年8月22日遗嘱有效,本案按遗嘱继承办理。2、依法判决确认原告母亲盖某坤去世后遗留遗产(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新富街开发河畔新城C16404室房屋一处,建筑面积149.32平方米;另外一处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振兴街房地产综合开发93-2107室,建筑面积83.54平方米)房屋二处不动产产权由原告与被告李某2共同所有。3、依法判决被告李某3向原告交付房屋钥匙,以便原告探望父亲李某2。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李某4均系被告李某2与盖某坤(原告母亲己去世)的子女,原告在家排行长女,被告李某3、李某4系原告的弟弟、妹妹。2023年10月11日,盖某坤因病去世,遗产有两处:1、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新富街开发河畔新城C16404室房屋一处,建筑面积14932平方米;2、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振兴街房地产综合开发93-2107室,建筑面积83.54平方米(现该房对外出租,年房租10万元,2024年4月份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事系原告兄弟姐妹共同料理。2022年8月22日母亲盖某坤立遗嘱将夫妻共有房屋的一半确认由原告继承,父亲予以确认当时有李某5、盖某杰在场见证。后因遗产继承问题,被告李某3电话通知原告要原告起诉处理,并且父母家门锁也己经由弟弟更换了,原告自此无法探望父亲。因遗产继承问题家庭协商未果,为此,特诉至你院请依法予以裁决。
被告李某2、李某3、李某4辩称:一、该份打印遗嘱因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规定的打印遗嘱的全部构成要件而无效。1.该份打印遗嘱签订时立遗嘱人和见证人都没有在打印遗嘱上注明年月日,原告提供的该份遗嘱年月日2022年8月22日是继承人即原告李某1书写的,故遗嘱人和两个见证人都没有在遗嘱上分别注明年月日,该打印遗嘱按照法律规定欠缺构成要件导致遗嘱无效,其自行填写年月日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原告李某1应当丧失继承权。2.该份遗嘱是打印遗嘱,按照法律规定打印遗嘱的要求,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应当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见证遗嘱的全套制做程序,打印遗嘱实际上是通过两个步骤形成的,一、是在电脑上书写遗嘱,二、是在打印机上将遗嘱打印出来。因此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遗嘱的订立过程,也就是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两个步骤,即在书写遗嘱时其应在场,全程见证遗嘱人在电脑上书写遗嘱,在打印时其也应该在场,全程见证电脑中的遗嘱被打印机打印出来,并且需要见证人和遗嘱人在每一页上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中,两个见证人没有参与打印遗嘱的制作过程,只是在原告李某1拿来打印遗嘱,在签订遗嘱时,见证人出现并见证,该份打印遗嘱的形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空一致性要求,该份遗嘱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理解与适用》中的条文理解,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打印遗嘱。二、本案原告及被告母亲盖某坤订立遗嘱是受到原告李某1的欺诈订立的,并非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母亲盖某坤患有胃癌,母亲及父亲的门市房租金都是由原告收取的,原告欺诈母亲及父亲说自己将车库卖掉给母亲治病,但卖车库的钱没有用于给母亲治疗癌症,原告还侵占了父母的房屋租金,母亲为了偿还所谓的原告垫付的治病花费,在被欺诈的情况下在遗嘱上签字,该遗嘱因为存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
无效。综合以上几点,原告提供的涉案争议遗嘱不符合遗嘱的要件,遗嘱无效,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认定与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遗嘱书、结婚证、居民玖医学证明、鉴定意见、微信记录、不动产权证书、视频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当事人陈述,确认如下事实:
被告李某2与盖某坤(原告母亲2023年10月11日去世)于1978年1月13日登记结婚,2009年11月21日购买一处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新富源开发河畔新城C16#404室房屋商品房,面积149.32平方米;2007年5月22日购买一处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振兴街房地产综合开发93-2#107室,建筑面积83.54平方米营业用房。李某2与盖某坤系原告李某1、被告李某4、李某3的父亲、母亲。原告系长女,被告李某3系原告的弟弟,被告李某3系原告的妹妹。
2022年7月末8月初,盖某坤打电话约李某5到盖某坤家,讲述了立遗嘱的具体事宜,并让李君做见证人,李君按照盖某坤口述拟写了草稿。期间,盖某杰去探望盖某坤病情的时侯,盖某坤向盖某杰同样讲述了要立遗嘱让其做见证人的事,盖某杰同意。2022年8月22日盖某坤约李某5晚上来正式立遗嘱,当天上午李某5便自已到打印部打印了一式三份遗嘱后回家。晚上李某5将遗嘱拿到了盖某坤家,盖某坤在打印好的遗嘱上签名,随即李某5也在打印好的遗嘱上签上了名,盖某杰随后也签上名。在盖某坤家立遗嘱的整个过程,原告进行了录像。打印遗嘱内容:“遗嘱书、立遗嘱人:盖某坤,女,1953年0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凤城市凤凰城办事处石桥北委2组龙源路房地产开发过街楼小区97-1栋5-10号(身份证号码:210621195305××××)。我与丈夫李某2共有房屋二处,第一处坐落在某某市某某区新富源开发河畔新城C16#404,房权证编号:凤房权证凤凰城区字第0××1号,钢混结构第4层,建筑面积149.32平方米(住宅)。第二处坐落在某某市某某区振兴街房地产综合开发93-2#107号,房权证编号:凤房权证凤凰城区字第07120248号,混合结构第一层,建筑面积83.54平方米(门市房)。为避免我去世后,因我的遗产继承发生纠纷,本人特立遗嘱如下:一、我自愿将上述二处房屋的各一半,即属于我的全部财产份,在我去世后,由我的女儿李某1个人继承,他人不得干涉。二、我自愿将我应继承我丈夫李某2的遗产份额,也由我女儿李某1个人继承,他人不得干涉。三、我请盖某杰、李某5做我的遗嘱见证人。四、此遗嘱一式三份,立遗嘱人一份,遗嘱见证人各一份。立遗嘱人:盖某坤、见证人:李某5、见证人:盖某杰。2022年8月22日”。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2022年8月22日的打印遗嘱应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这里所说的遗嘱见证人必须是由遗嘱人指定的人。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而遗嘱见证人是证明遗嘱的内容、订立过程等情形的人,因此遗嘱见证人只能由遗嘱人指定,遗嘱见证人与遗嘱人之间属于委托法律关系,由委托法律规范加以规制。未受遗嘱人指定的人,即使了解遗嘱的订立情形,也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而只能作为证人。其次、遗嘱见证人应当见证遗嘱订立的全过程。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立法精神,见证人见证的目的是保证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同时也是为了在遗嘱人死亡后,有人能够证明订立遗嘱时的过程,能够尽力还原遗嘱订立的场景。故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应该主要是证明遗嘱人口述了遗嘱的内容,或者是证明他人根据遗嘱人的口述书写了遗嘱,或者是证明遗嘱人打印了遗嘱等。核心的一点是,遗嘱见证人应当亲眼看见、亲耳听到遗嘱人形成了完整的遗嘱表现形式。在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公证遗嘱中,如果仅仅是见证了遗嘱人在已经书写完毕的遗嘱上签名或按手印,而没有全程参与遗嘱的书写过程,这种见证并不是本条规定的遗嘱见证,这样的见证人只是可以证明遗嘱人确实签署了自己姓名的证人,并不是本条规定的遗嘱见证人。本案李某5作为遗嘱见证人一人草拟、打印遗嘱违反了上述关于遗嘱见证人应当由两个见证人同时见证遗嘱制作全过程的规定。其次,遗嘱见证人盖某杰丈夫与原告有债权债务关系,也不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关于原告提出本案有视频资料,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条件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本案遗嘱如果属于录音录像遗嘱,缺少遗嘱内容展示情节及年、月、日形成记录,因此,本遗嘱也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条件。另外,在遗嘱记录年、月、日的问题上,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遗嘱所记录的年、月、日三要素必须齐全,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记录日期不全的遗嘱是无法被法律所认可的,应作为无效的遗嘱对待。第二,遗嘱人和见证人都某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而本案遗嘱书上的时间是何时留下的?李某5自称、盖某杰也证实是李某5签字时直接写上去的,可录像证据证明李某5签字当时并没有写日期。此外,遗嘱人和见证人共三人,只有留下一个年月日,也与上述法律不符。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打印遗嘱必须符合包括符合见证人条件在内的等所有规定,本案打印遗嘱的见证人条件及遗嘱人、见证人签署打印的时间均不符合打印遗嘱时空一致性要求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为遗嘱无效,原告请求按照遗嘱继承涉案房屋、交出涉案房屋钥匙,本院无法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1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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