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9 1063 8187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
北京总部
首页
法律咨询
遗产继承诉讼代理
律师团队
律师服务项目
成功案例
遗产继承专业知识
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
房产继承案例
宅基地房屋继承案例
拆迁利益继承案例
法定继承案例
遗嘱继承案例
转继承案例
代位继承案例
遗赠案例
遗赠扶养协议案例
分给适当遗产权案例
继承时效案例
股份继承案例
知识产权继承案例
分家析产案例
所有权确认案例
共有物分割案例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例
遗产管理人案例
遗嘱起草、保管、执行案例
遗产规划与信托案例
其他案例
房产继承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房产继承案例
抚养人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并适用转继承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一审被告):毕某1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毕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毕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毕某
上诉人毕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毕某2、毕某3、毕某4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2024)皖1823民初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毕某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某县××镇××村××组毕某6、徐某房屋(下堂三间、厨房三间、共屋过墙的砖瓦屋),由毕某1继承所有份额。事实和理由:1.案涉《赡养、继承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待毕某6与徐某二人皆百年后发生继承,但毕某5去世时徐某仍在世,直至徐某于2003年去世时案涉房屋才发生继承,故案涉房屋应由毕某1一人继承。另,《赡养、继承协议书》约定由毕某5、毕某1共同赡养毕某6与徐某二人,是实际上由毕某1承担了所有赡养义务,毕某5因未承担任何赡养义务无权分得案涉房屋。2.毕某5即使有权继承案涉房屋,毕某6对案涉房屋享有1/2的份额应由毕某5、毕某1共同继承,毕某5去世后,各继承人分得案涉房屋1/20的份额,加上毕某1继承徐某对案涉房屋1/2份额,毕某1应继承案涉房屋的8/10。
王某、毕某2、毕某3、毕某4共同辩称,1.继承是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开始,毕某6于1998年死亡,故其遗产分配时间是从其死亡时开始。2.《赡养、继承协议书》上载明的“毕某6及徐某百年后,由子侄毕某水统筹分配产业”应作如下理解:①遗产的分配待毕某6及徐某都去世后才能分配,系确定案涉房屋的分配时间而非遗产继承时间;②该协议内容确定案涉房屋的继承人为毕某5,而非毕某1,经由毕某5继承后再统筹安排各子女的财产分配。3.一审法院认定毕某5先继承了毕某6的财产份额,再划分各继承人之间的继承份额符合法律规定。毕某1虽不是该协议约定的继承人,但一审仍认定其为遗产继承人,并非损害其利益。4.毕某5及王某、毕某2、毕某3、毕某4均履行了赡养毕某6及徐某的义务,故毕某1有关毕某5并未履行赡养义务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王某、毕某2、毕某3、毕某4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王某、毕某2、毕某3、毕某4与毕某1对位于某某县××镇××村××组毕某6、徐某房屋的继承份额。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毕某6与毕某5(又名毕某水)系堂叔侄关系,毕某5与王某系夫妻关系,毕某3、毕某2、毕某1(又名毕三胜)、毕某4分别为毕某5、王某夫妇的长子、次子、三子及四子,毕某凤为毕某5、王某夫妇的女儿。1996年3月5日,毕某6、徐某夫妇与毕某5、毕某1签订《赡养、继承协议书》一份,内容为:“逢春喜庆、阖家团圆,乘三顺婚喜,毕老大人精神爽直,解决家庭大事,奔着孝敬、公平、协商、团结的旨意,经毕老大人同意协议赡养、继承有关事宜,立此下协议为证据:一、老大人毕某6、徐某因多年思定,今仍既定侄孙毕某1(子侄毕某水已完婚的三子)为过继顶房的法人。二、老大人毕某6、徐某今已年迈,自立字之日起由毕某1、毕某水全权安排承担赡养的一切义务,每年包干责任田,每年交口粮每人600斤(干稻),包供每年的柴草、担水、挑粪重活,恐日后二老身老病残负担照应和生活费用,孝敬过老,一直负担二老大人百年祀奠等后事。三、毕某6、徐某老大人业主,下堂三间、厨房三间,共屋连墙的砖瓦屋,待二老大人皆百年后,由子侄毕某水继承产权,统筹分配子女,房屋维修由毕某水统筹安排,毕老大人其他家产自主安排。四、为确保老大人毕某6、徐某老有所养、乐度晚年,顶房过继法人毕某1、房业继承人毕某水应承担协议一切义务,否则中证人将进行监督。”毕某6、毕某5在立协议人处签名,毕某1及其配偶张某芳在过继顶房法人处签名,毕某5、毕某1在房产继承人处签名,某某村代表、某某村某某组代表在中证人处签名,原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盖章监证。《赡养、继承协议书》签订后,毕某6于1998年去世,毕某5于2002年去世,徐某于2003年去世。一审中,利害关系人毕某凤书面放弃对案涉毕某6、徐某房产的继承。
【一审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本案仍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毕某6与毕某5、毕某1所签订的《赡养、继承协议书》为遗赠抚养协议,毕某5、毕某1为抚养人,毕某6、徐某为遗赠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案涉《赡养、继承协议书》遗赠的房产为毕某6、徐某夫妇共有房产,两人分别拥有1/2份额。毕某6于1998年死亡,毕某5于2002年死亡、徐某于2003年死亡,毕某5死亡后客观上已不可能继续对徐某继续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不能再依据遗赠抚养协议享有徐某房产份额受遗赠的权利,故本案中毕某5依据遗赠抚养协议只能继承毕某6的房产份额。毕某5死亡后,案涉遗赠抚养协议的抚养人为毕某1一人,毕某1根据案涉《赡养、继承协议书》的约定须独立承担徐某生养死葬义务,故徐某的房产份额在其死亡后,由毕某1基于遗赠抚养协议的约定继承。王某、毕某3、毕某2、毕某4既非徐某的法定继承人,也不是案涉遗赠抚养协议的抚养人,对于徐某的房产份额无权继承。对于毕某5所继承的属于毕某6的房产份额,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毕某5立有相关遗嘱,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其法定继承人转继承,即由王某、毕某3、毕某2、毕某1、毕某4、毕某凤六人平均继承,因毕某凤自愿放弃继承,由王某等五人平均继承,即王某、毕某3、毕某2、毕某1、毕某4五人每人继承毕某6、徐某房产份额的1/10,结合毕某1依据遗赠抚养协议所继承的徐某在案涉房产中所拥有的1/2份额,毕某1继承毕某6、徐某案涉房屋的份额为6/10,王某、毕某3、毕某2、毕某4四人每人的继承份额为1/10。毕某5不是徐某的法定继承人,其在徐某之前死亡,无权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继承徐某的房产份额,王某等四人关于徐某的房产份额应由其转继承的意见,与相关规定不符,不予采信。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某某县××镇××村××组毕某6、徐某房屋(下堂三间、厨房三间,共屋过墙的砖瓦屋),由王某、毕某3、毕某2、毕某4每人分别继承1/10,毕某1继承6/10。一审案件受理费3139元,减半收取1569.5元,由王某、毕某3、毕某2、毕某4负担628元,毕某1负担941.5元。
二审中,上诉人毕某1申请证人胡某出庭作证,拟证明毕某1承担了赡养毕某6和徐某的义务,也享有案涉房屋的权利。王某、毕某3、毕某2、毕某4质证称:证人的年龄过大,不能理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法庭的询问,且相关陈述与《赡养、继承协议书》内容不符,其证言不应采信。本院依据民事诉讼证据审查判断规则,结合当事人的质辩意见,审查认定如下:胡某的证人证言与《赡养、继承协议书》内容不符,亦与常理不符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经对本案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的综合审查,二审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审庭审中,毕某1认可毕某6的丧葬事宜“主要是我父亲(毕某5)安排的”,徐某的丧葬事宜“是我来安排的,其他兄弟都出面帮忙了,人情是我收的,费用都是我付的。”毕某1二审庭审中陈述“他们(毕某6和徐某)身体很好一直没有生病,不需要我来照顾。他们自己可以维持自己的生活,也会帮他们做一些重活。我父亲也会帮他们挑一些水,偶尔帮他们挑一些大、小便。徐某生病的时候,我老婆去照顾的。”
【二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徐某对案涉房屋享有1/2的份额由毕某1一人继承,本案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二审予以维持。《赡养、继承协议书》明确约定了案涉房屋由毕某5继承,毕某5继承后再进行依法处理。毕某6于1998年去世,毕某5于2002年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结合本案另查明事实,能够证明毕某5承担了毕某6生养死葬的义务,对于毕某6享有的案涉房屋1/2的份额,享有受遗赠权利,按照《赡养、继承协议书》之约定由毕某5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益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当事人均为毕某5的合法继承人,故每人平均分得案涉房屋的1/10。一审确定毕某1继承案涉房屋6/10,王某、毕某3、毕某2、毕某4每人分别继承1/10,具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予以维持。
综上,毕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9.6元,由上诉人毕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一审被告):毕某1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毕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毕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毕某
上诉人毕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毕某2、毕某3、毕某4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2024)皖1823民初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毕某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某县××镇××村××组毕某6、徐某房屋(下堂三间、厨房三间、共屋过墙的砖瓦屋),由毕某1继承所有份额。事实和理由:1.案涉《赡养、继承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待毕某6与徐某二人皆百年后发生继承,但毕某5去世时徐某仍在世,直至徐某于2003年去世时案涉房屋才发生继承,故案涉房屋应由毕某1一人继承。另,《赡养、继承协议书》约定由毕某5、毕某1共同赡养毕某6与徐某二人,是实际上由毕某1承担了所有赡养义务,毕某5因未承担任何赡养义务无权分得案涉房屋。2.毕某5即使有权继承案涉房屋,毕某6对案涉房屋享有1/2的份额应由毕某5、毕某1共同继承,毕某5去世后,各继承人分得案涉房屋1/20的份额,加上毕某1继承徐某对案涉房屋1/2份额,毕某1应继承案涉房屋的8/10。
王某、毕某2、毕某3、毕某4共同辩称,1.继承是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开始,毕某6于1998年死亡,故其遗产分配时间是从其死亡时开始。2.《赡养、继承协议书》上载明的“毕某6及徐某百年后,由子侄毕某水统筹分配产业”应作如下理解:①遗产的分配待毕某6及徐某都去世后才能分配,系确定案涉房屋的分配时间而非遗产继承时间;②该协议内容确定案涉房屋的继承人为毕某5,而非毕某1,经由毕某5继承后再统筹安排各子女的财产分配。3.一审法院认定毕某5先继承了毕某6的财产份额,再划分各继承人之间的继承份额符合法律规定。毕某1虽不是该协议约定的继承人,但一审仍认定其为遗产继承人,并非损害其利益。4.毕某5及王某、毕某2、毕某3、毕某4均履行了赡养毕某6及徐某的义务,故毕某1有关毕某5并未履行赡养义务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王某、毕某2、毕某3、毕某4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王某、毕某2、毕某3、毕某4与毕某1对位于某某县××镇××村××组毕某6、徐某房屋的继承份额。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毕某6与毕某5(又名毕某水)系堂叔侄关系,毕某5与王某系夫妻关系,毕某3、毕某2、毕某1(又名毕三胜)、毕某4分别为毕某5、王某夫妇的长子、次子、三子及四子,毕某凤为毕某5、王某夫妇的女儿。1996年3月5日,毕某6、徐某夫妇与毕某5、毕某1签订《赡养、继承协议书》一份,内容为:“逢春喜庆、阖家团圆,乘三顺婚喜,毕老大人精神爽直,解决家庭大事,奔着孝敬、公平、协商、团结的旨意,经毕老大人同意协议赡养、继承有关事宜,立此下协议为证据:一、老大人毕某6、徐某因多年思定,今仍既定侄孙毕某1(子侄毕某水已完婚的三子)为过继顶房的法人。二、老大人毕某6、徐某今已年迈,自立字之日起由毕某1、毕某水全权安排承担赡养的一切义务,每年包干责任田,每年交口粮每人600斤(干稻),包供每年的柴草、担水、挑粪重活,恐日后二老身老病残负担照应和生活费用,孝敬过老,一直负担二老大人百年祀奠等后事。三、毕某6、徐某老大人业主,下堂三间、厨房三间,共屋连墙的砖瓦屋,待二老大人皆百年后,由子侄毕某水继承产权,统筹分配子女,房屋维修由毕某水统筹安排,毕老大人其他家产自主安排。四、为确保老大人毕某6、徐某老有所养、乐度晚年,顶房过继法人毕某1、房业继承人毕某水应承担协议一切义务,否则中证人将进行监督。”毕某6、毕某5在立协议人处签名,毕某1及其配偶张某芳在过继顶房法人处签名,毕某5、毕某1在房产继承人处签名,某某村代表、某某村某某组代表在中证人处签名,原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盖章监证。《赡养、继承协议书》签订后,毕某6于1998年去世,毕某5于2002年去世,徐某于2003年去世。一审中,利害关系人毕某凤书面放弃对案涉毕某6、徐某房产的继承。
【一审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本案仍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毕某6与毕某5、毕某1所签订的《赡养、继承协议书》为遗赠抚养协议,毕某5、毕某1为抚养人,毕某6、徐某为遗赠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案涉《赡养、继承协议书》遗赠的房产为毕某6、徐某夫妇共有房产,两人分别拥有1/2份额。毕某6于1998年死亡,毕某5于2002年死亡、徐某于2003年死亡,毕某5死亡后客观上已不可能继续对徐某继续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不能再依据遗赠抚养协议享有徐某房产份额受遗赠的权利,故本案中毕某5依据遗赠抚养协议只能继承毕某6的房产份额。毕某5死亡后,案涉遗赠抚养协议的抚养人为毕某1一人,毕某1根据案涉《赡养、继承协议书》的约定须独立承担徐某生养死葬义务,故徐某的房产份额在其死亡后,由毕某1基于遗赠抚养协议的约定继承。王某、毕某3、毕某2、毕某4既非徐某的法定继承人,也不是案涉遗赠抚养协议的抚养人,对于徐某的房产份额无权继承。对于毕某5所继承的属于毕某6的房产份额,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毕某5立有相关遗嘱,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其法定继承人转继承,即由王某、毕某3、毕某2、毕某1、毕某4、毕某凤六人平均继承,因毕某凤自愿放弃继承,由王某等五人平均继承,即王某、毕某3、毕某2、毕某1、毕某4五人每人继承毕某6、徐某房产份额的1/10,结合毕某1依据遗赠抚养协议所继承的徐某在案涉房产中所拥有的1/2份额,毕某1继承毕某6、徐某案涉房屋的份额为6/10,王某、毕某3、毕某2、毕某4四人每人的继承份额为1/10。毕某5不是徐某的法定继承人,其在徐某之前死亡,无权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继承徐某的房产份额,王某等四人关于徐某的房产份额应由其转继承的意见,与相关规定不符,不予采信。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某某县××镇××村××组毕某6、徐某房屋(下堂三间、厨房三间,共屋过墙的砖瓦屋),由王某、毕某3、毕某2、毕某4每人分别继承1/10,毕某1继承6/10。一审案件受理费3139元,减半收取1569.5元,由王某、毕某3、毕某2、毕某4负担628元,毕某1负担941.5元。
二审中,上诉人毕某1申请证人胡某出庭作证,拟证明毕某1承担了赡养毕某6和徐某的义务,也享有案涉房屋的权利。王某、毕某3、毕某2、毕某4质证称:证人的年龄过大,不能理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法庭的询问,且相关陈述与《赡养、继承协议书》内容不符,其证言不应采信。本院依据民事诉讼证据审查判断规则,结合当事人的质辩意见,审查认定如下:胡某的证人证言与《赡养、继承协议书》内容不符,亦与常理不符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经对本案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的综合审查,二审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审庭审中,毕某1认可毕某6的丧葬事宜“主要是我父亲(毕某5)安排的”,徐某的丧葬事宜“是我来安排的,其他兄弟都出面帮忙了,人情是我收的,费用都是我付的。”毕某1二审庭审中陈述“他们(毕某6和徐某)身体很好一直没有生病,不需要我来照顾。他们自己可以维持自己的生活,也会帮他们做一些重活。我父亲也会帮他们挑一些水,偶尔帮他们挑一些大、小便。徐某生病的时候,我老婆去照顾的。”
【二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徐某对案涉房屋享有1/2的份额由毕某1一人继承,本案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二审予以维持。《赡养、继承协议书》明确约定了案涉房屋由毕某5继承,毕某5继承后再进行依法处理。毕某6于1998年去世,毕某5于2002年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结合本案另查明事实,能够证明毕某5承担了毕某6生养死葬的义务,对于毕某6享有的案涉房屋1/2的份额,享有受遗赠权利,按照《赡养、继承协议书》之约定由毕某5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益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当事人均为毕某5的合法继承人,故每人平均分得案涉房屋的1/10。一审确定毕某1继承案涉房屋6/10,王某、毕某3、毕某2、毕某4每人分别继承1/10,具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予以维持。
综上,毕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9.6元,由上诉人毕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房屋遗产继承过户问题,欢迎向我们的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团队
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6-8335-6807(08:00-21:00)
上一篇:夫妻一方婚前签订合同及支付房款,婚后办理产权的房屋为婚前财产
下一篇:受遗赠人主动要求被继承人遗产按法定继承形式分割,该行为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