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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案例
遗产管理人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周某1
法定代理人:周某2,系原告周某1之父。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原告周某1之母。
被告: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
原告周某1诉被告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到庭,被告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1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邓某遗产管理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各项损失费合计111515.1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12日16时52分许,死者邓某驾驶无号牌(某某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某某县某某镇街上方向往某某县某某镇青里村俄形组方向行驶,当行驶至227省道35公里300米某某县某某镇青里村俄形组路口路段左转弯时与相向行驶由原告周某1驾驶的无号牌(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邓某死亡、周某1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某某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当事人邓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周某1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此次事故发生后,周某1被送往某某县中医院抢救治疗诊断:(1)脑外伤害;(2)双侧鼻骨折;(3)左侧眶内侧壁多发颅面骨骨折;(4)全身多处组织挫伤,共住院治疗16天,花费医疗费7721.16元。后经某某县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周某1系精神障碍评定伤残等级十级。2022年4月26日死者邓某妻子曾某莲、儿子邓某成、女儿邓某兰母子女三人向某某县人民法院起诉周某1及法定代理人周某2、李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274079.45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周某1法定代理人周某2提出反诉,要求死者家属曾某莲、儿子邓某成、女儿邓某兰三人承担周某1的各项损失赔偿11721.16元。但曾某莲、邓某成、邓某兰母子女三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放弃死者邓某的遗产继承权。2022年11月24日,某某县人民法院以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因邓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处理丧葬费事宜的相关费用不属于遗产,故三被告要求三原告赔偿周某1的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三被告可另行向死者邓某遗产管理人或者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主张赔偿。另外,本判决还认定了死者邓某与曾某莲名下有登记为赣(2021)某某县不动产权第0××8号的不动产,并判决周某2、李某于本案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曾某莲、邓某成、邓某兰赔偿损失人民币259079.45元。由于曾某莲、邓某成、邓某兰母子女三人放弃死者邓某的遗产继承权,导致周某1的反诉不能成立。为此,现原告周某1根据某某县人民法院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和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的相关认定和判决,要求被告在死者邓某遗产范围内承担原告周某1损失的赔偿责任。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未到庭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事故发生概况:2022年1月12日16时52分许,死者邓某驾驶无号牌(某某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某某县某某镇街上方向往某某县某某镇青里村俄形组方向行驶,当行驶至227省道35公里300米某某县某某镇青里村俄形组路口路段左转弯时,与相向行驶由原告周某1驾驶的无号牌(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邓某死亡、周某1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经某某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邓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周某1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邓某家属邓某兰不服某某县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向某某市交通警察支付申请复议,某某交通警察支队维持了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受害人概况:原告周某1出生于2006年6月28日,事故发生时年满15周岁。
四、其他赔偿权利人概况:死者邓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876931.5元,根据交通事故主次责任的划分和已经垫付的费用,原告周某1的法定代理人周某2、李某应承担259079.45元,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判决周某2、李某于本案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曾某莲、邓某成、邓某兰赔偿损失人民币259079.45元,该判决已经生效。
五、财产损失构成:无。
六、鉴定情况:2022年8月4日,经某某省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周某1的伤残等级(含精神障碍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周某1现遗留脑器质性精神障碍(轻度智能减退),精神障碍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周某1因此花费鉴定费7400元。
七、各类人身损害费用:原告周某1的医疗费:7721.16元,护理费:2080元(130元/天×1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60元/天×16天),营养费:480元(30元/天×16天),交通费:480元(30元/天×16天),残疾赔偿金:87394元(43697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鉴定费:7400元。
八、垫付费用情况:无。
九、车辆保险情况:死者邓某驾驶的无号牌(某某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和原告周某1驾驶的邓某驾驶无号牌(某某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均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十、其他必要情况:因此次交通事故,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1月28日,原告在某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共花费医药费7721.16元,出院诊断中载明:“1、脑外伤害;2、双侧鼻骨折;3、左侧眶内侧壁多发颅面骨骨折;4、全身多处组织挫伤”,出院医嘱中载明:“注意休息,增强营养,适当锻炼,慎避风寒注意保暖。出院后继续口服药物,不适随诊”。在(2022)赣1025民初××号××案中,曾某莲、邓某成、邓某兰书面承诺放弃继承邓某的遗产。某某县人民法院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指定被告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作为邓某的遗产管理人。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七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针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5000元精神抚慰金,本院认为,根据《某某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某某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某某省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划分标准(试行)〉的通知》之规定,受害人构成十级伤残的参考精神抚慰金赔偿金额为5000元,受害人对损害后果发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程度酌减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本案交通事故原告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邓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予酌定支持3500元。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原告周某1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总损失为110015.16元。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告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即30%),死者邓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即70%)。因死者邓某驾驶的无号牌(某某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应当由投保义务人(即死者邓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总计110015.16元(医疗项下9161.16元+伤残项下100854元),因死者邓某的法定继承人曾某莲、邓某成、邓某兰书面承诺放弃继承邓某的遗产,且某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指定被告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作为邓某的遗产管理人,而遗产管理人作为死者的继承人应当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综合上述情形,被告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死者邓某遗产实际价值限额范围内向原告周某1赔偿金额合计110015.16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某某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某某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邓某遗产实际价值限额范围内限赔偿原告周某1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损失合计110015.16元;
二、驳回原告周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0.3元,减半收取计1265.15元,由被告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在邓某遗产实际价值限额范围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省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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