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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时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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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的诉讼时效问题

   关于被继承人过世已超过二十年,房产一直未做继承分割处理,除一子女居住使用房产外,其他子女是否就丧失了对此房产的继承权。下面这一则真实案例很好的解答了关于遗产继承诉讼时效的问题。

  案情简介

   李成云、李成宇和李成星系姐弟三人,1992年三人父亲病故,留有江苏省昆山市某处房屋一幢。由于母亲仍在,但三人当时并未对该房屋进行遗产分割。因李成云早已外嫁,由母亲和李成宇、李成星两兄弟居住使用。2001年,李成宇另行购房后搬离该房屋,该房屋自此由小弟李成星和母亲共同居住。2005年,由于城区改造,老房子成为新开发的主干道边的门面房。李成星出钱将老房子装修、翻新,将老房转为营业用房,对外出租,每年租金收益近二十万元。2014年母亲过世,李成云、李成宇在料理母亲后事时,和弟弟协商老房子继承分割事宜。此时,姐弟俩儿才知道,老三李成星早在2008年,就申请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在他个人名下,老三自称持有母亲的书面遗嘱,由老三李成星继承全部房产。李成云、李成宇得知该情况后提起行政诉讼,昆山市高新区法院判决撤销了房屋管理局对该房屋的产权登记。

  2014年8月2日,李成云、李成宇再次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原、被告三人在系争房屋的共有份额。而被告李成星一审答辩称,这一遗产继承诉讼应当适用《继承法》处理,母亲生前留下的遗嘱证明母亲个人的遗产,即房产的62.5%应由被告人个人继承,而两原告所涉及的继承权纠纷,仅仅涉及到父亲的遗产,也就是父亲名下50%的房产份额。但是父亲已过世超过二十年,故已超出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系遗产,虽然被继承人李XX死亡已超过二十年,但遗产一直未分割,但李成云、李成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视为房产性质转化为共有财产,故李成星关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采信。被告李成星虽提供一份遗嘱,但是打印而成,仅有其母亲被继承人田某的指印,非本人签名,两原告对此遗嘱不予认可,故此份《遗嘱》属无效遗嘱,法律难以支持。但考虑到李成星居住、管理及对老房翻新、重修所付出的贡献,酌情多分。最终法院判决:李成云、李成宇对房屋产权30%份额,李成星享有房屋面积的40%。一审宣判后,三姐弟均未上诉。

  案例评析

  一、遗嘱的合法形式

   被告提交的遗嘱既不符合《继承法》中关于自书遗嘱的要求,也不具备代书遗嘱的法律要件,作为专业的遗产继承律师,我们认为该遗嘱无效是必然的。

  二、遗产继承诉讼时效问题

   被继承人李XX过世时,因其配偶健在,且继承人间具有家庭关系导致遗产未能分割,诉争房屋为遗产且继承开始后尚未分割,各当事人均享有继承权且未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继承完毕,故不属继承权受侵害而是物权纠纷,应认定为此房产性质为各继承人共同共有。而本案两原告在得知被告擅自去办理了产证,将房产安置在被告个人名下。两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产证,视为维护其二人对此房产的共有权。而被告的产证被行政诉讼撤销之后,本案实质是共有人对共有权的确认并以此为前提,确认各自份额,故不适用继承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房屋析产的份额问题。

   一审法院考虑到被告李成星对涉案房产进行了装修、维护,是基于公平公正,被告的管理对涉案房产的增值确有贡献,但遗产继承律师认为,被告长期以来的出租收益由其独享,是否可以覆盖其管理、维修的成本,对于被告的收益与支出亦应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