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不公道了!我要坚持申诉!”上午10时20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现场听到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法官宣判后,民国教育总长傅增湘的孙子傅延年老人万分激动地当庭说道。这起堪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析产案至今历时6年,请求分割的财产涉及上千块古玉及藏书等文物两万余件!
9时45分,法官开始宣读长达40页的判决书。法院主要从三方面分析:其一,傅钰年提起的诉讼不仅超过了两年的继承诉讼时效,也已超过了20年最长的诉讼时效。其二,1985年傅家的协议,客观上形成了由傅嵩年、傅延年等其一房兄弟代理的现实,他们是傅钰年的代理人,所以傅钰年在时隔20年后,以“未在协议书上签字”为由的主张无效;其三,古玉的归属问题是本案的焦点,1983年以前发还的财产里就已包括了967件玉器,但在之后的数十年里傅钰年一直没有主张分割这些玉器,傅钰年等四人主张对发还财产不知情,其解释不足以令人信服。因此,“上诉人傅钰年、傅嵩年、傅延年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傅钰年老人没有到庭,在法官宣读判决的过程中,傅钰年的丈夫凌景星几次仰头嘘气。法官一宣读完判决后即宣布闭庭,凌景星立即问道:“我可以说我的意见吗?”得到认可后,他气愤地说:“1985年协议中写得很清楚,担任傅钰年代理人并不是傅嵩年和傅延年二人,而是包括傅熹年在内的七人,而这七人代理傅钰年签署1985年协议时都没有得到过傅钰年的授权。所以,所谓代理人的认定是完全错误的!”
“法院认定超过诉讼时效,这完全是错误的!”傅钰年的代理律师认为,“首先,众所周知,共同财产分割案件是没有时效限制的,所以根本就谈不到最长诉讼时效的问题。退一步说,即使有20年的诉讼时效,在1985年傅家协议之后,傅钰年向一中院提起诉讼的时间是在2004年,并没有超过20年。傅钰年是在2003年知道1985年协议的,也没有超过两年,因此判决书认定‘超过诉讼时效’是错误的。”
另外,法院认为“傅钰年一直没有主张分割古玉”是错误的,而事实上傅钰年确实不知道古玉的发还及具体情况。1983年傅延年曾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后来因为还有大量财产要发还,法院动员傅延年等人撤诉了。尽管当时法院的卷宗里确实有部分发还财产的清单,但是这些清单是法院调取的,并没有向当事人出示。经过查阅法院的案卷材料,也确实没有法院向当事人出示这些发还清单的记录。从逻辑上讲,既然判决书已认定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而“1985年协议有效”,那法院就应当驳回起诉,还有何必要将共同财产中的某一类财产、即玉器的归属问题单独拿出来进行分析和论述呢?
此案宣判后,傅增湘的孙子傅延年、傅嵩年及孙女傅钰年的丈夫凌景星三位70多岁的老人情绪都比较激动,表示:“一定要提出申诉!”
上述三人的堂兄傅熹年等五人始终没有到庭,其代理人听过判决后就匆匆离开,并未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