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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两位老人无亲属关系但对两位老人尽了生养死葬义务,可以继承遗产吗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李某于2017年10月2日去世。此前,李某的父母、妻子均已去世。李某生前曾与前妻育有一子李某甲。李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去世,其生前育有两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乙于2018年9月1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为女儿李某丁、妻子杨某甲、母亲陆某某。本案中,李某的法定继承人为李某丙、李某丁、杨某甲、陆某某。被继承人李某与杨某某系师徒关系,与赵某某素不相识。2001年,赵某某女儿骑车碰伤李某,从此赵某某与李某相识。自相识后双方一直往来,并在李某夫妇需要照顾时,予以照顾。2017年9月30日,李某与赵某某、杨某某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将所有的房屋置换款96万元整、退休金及政府补助金在李某过世后赠送给赵某某、杨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应于每月按养老院规定及时缴纳所需全部费用及李某的医疗费、生活费用;指定赵某某作为李某的监护人,并监督遗赠款的使用与保管。协议签订后,赵某某、杨某某对李某尽了全部赡养扶助义务,李某去世后,赵某某为李某办理了丧事并购置了墓地,杨某某以书面形式放弃了按照遗赠协议继承的份额,同意由赵某某继承所有。被继承人李某生前十几年间,法定继承人李某丙、李某丁、杨某甲、陆某某不知道被继承人李某住址,与其长期无来往,亦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各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李某生前对其履行过赡养义务的事实。2018年,李某法定继承人李某丙、李某丁、杨某甲、陆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李某遗留的存款306080元。

【一审认定与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李某遗留的存款306080元的性质,因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不在遗赠协议范围内,赵某某虽主张该款项系李某生前赠与款,但因证据不足,故法院确认该款项属于遗产范围。赵某某、杨某某照顾被继承人李某夫妇日常生活长达十几年和几十年,特别是对李某夫妇晚年陪伴看病、住院照料以及处理后事及购买墓地等事实,能够证明赵某某、杨某某对被继承人李某在生活上扶助、在精神上慰藉,对被继承人李某尽了全部扶养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而李某丙、李某丁、杨某甲、陆某某均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但从未尽过赡养义务,甚至在被继承人李某晚年需要子孙在生活上扶助、精神上慰藉时长期没有来往,以至于被继承人李某在世时被所居住社区长期按高龄无子女老人照顾,依据继承法“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的规定,从满足被继承人李某生活需要角度分析,平衡四法定继承人不赡养行为与二受遗赠人主动扶养慰藉行为,确认四法定继承人虽有继承权,但依法律规定可以不分配遗产。法院判决由赵某某分得主要遗产份额。

【典型意义】

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亦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本案中,赵某某、杨某某与被继承人李某夫妇本无亲属关系,却能十几年几十年如一日的照顾两位老人,为两位老人生养死葬,这种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崇敬并大力推崇和提倡,本案判决给予了肯定评价,弘扬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了社会和谐良好氛围。同时,该案件中的法定继承人作为晚辈亲属,在被继承人晚年体弱多病需要子孙照顾时,有能力而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本案判决对这种行为给予了否定评价,体现了司法公平公正、惩恶扬善的价值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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