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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附义务遗嘱继承或遗赠,不履行义务则可能丧失相应权利。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
上诉人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某2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民初9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1、被上诉人王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维持双方的过继协议书。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双方是大伯与侄儿的关系,王某2在与陈某结婚前一直没有娶妻成婚,为老有所养才将王某1过继为子。王某2婚前双方关系很好,王某1积极地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王某2婚后发生变化,因陈某欲享有王某2财产,二人才会给王某1出难题,拒绝王某1上门同住、履行各种赡养义务。2.王某2要求解除过继关系是其故意违约。王某2婚后一切都听陈某的意见,故意制造矛盾,寻找借口,解除双方协议的理由不成立,不应支持。
王某2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王某1的上诉请求。
王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自2022年1月12日起解除王某2与王某1于2011年4月22日签订的过继协议书。
【一审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1系王某2亲侄子。2011年4月22日,王某2与王某1签订过继协议书,约定将王某1过继给王某2,王某2百年之后所有房产及财产都归王某1继承;王某1每月给王某2200元生活费;王某2以后有病住院都由王某1护理及负担医药费;王某2一年四季所穿衣服都由王某1购买;王某2冬天取暖用煤也由王某1购买等。协议签订后,王某2认为王某1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给付其生活费及取暖费等,也未为其购买衣物,王某2住院期间王某1既未给付医药费也未陪同照护,王某1没有按照过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过继协议。王某1认可王某2与陈某结婚后未按过继协议书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但原因是王某2与陈某阻止,并非自己不愿意赡养。
另查,王某2与陈某于2015年3月13日结婚。
一审法院认为: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本案中,王某2与王某1签订的过继协议明确约定了王某1应对王某2履行相应义务,综合庭审查明的情况,法院可以认定王某1未按过继协议书约定对王某2履行相应的义务,故法院对王某2要求解除过继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王某1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自2022年1月12日起解除王某2与王某1于2011年4月22日签订的过继协议书。
【二审认定与判决】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过继协议书”约定王某1承担赡养照料王某2的义务,并在王某2去世后享有取得其财产的权利,实质上为遗赠扶养协议。王某1主张其曾实施赡养行为,后因王某2一方的状况发生变化而未能继续履行赡养义务,但就此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认定王某1未按约定对王某2履行相应义务,并无不妥。遗赠扶养协议具有较强人身属性,判断这一协议能否存续,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以及双方关系现状。鉴于王某2不再要求王某1赡养并提出解除涉案协议书,结合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一审法院确认该协议书于2022年1月12日解除,亦无明显不当。王某1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王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王某1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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