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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琐事矛盾堆积离婚,需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田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一般代理权限。
被告:何某某。

原告田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田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依法判令婚生女何某某(1岁)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500元,直至其成年;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经过短时间相处后,于2013年1月31日在徽县XXX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XXXXX。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女,取名何某某,生于2019年9月19日,现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因婚前了解尚浅即步入婚姻,常因家庭琐事争执,又因性格不合缺乏最基本的理解和沟通,现已常年分居,婚姻名存实亡。另外,婚生女何某某一直跟随原告共同生活,且未满两周岁,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应由原告抚养。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与被告感情确系破裂,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经没有意义,理当结束这段婚姻。现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何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说不真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婚生女何某某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张、江苏省人民医院门诊病历(电子病历)、田某工资收入账单,被告无异议,本院在卷予以佐证。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3年1月31日在徽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19年9月生育一女何某某。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是爱和责任,是组成家庭的纽带,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的稳定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婚后育有一女何某某,且婚后原、被告双方无大的冲突,均是因生活琐事导致的矛盾,原、被告只要相互谅解,加强沟通、理解和包容,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鉴于原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及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田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田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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