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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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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当事人
原告:韩某。
被告:王某。
被告:韩某1。

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韩某1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韩某1经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由韩某继承被继承人张某名下201号房屋1%份额;2.判令由韩某继承被继承人张某名下1001号房屋;3.判令由韩某继承被继承人张某名下202号房屋;4.判令由韩某继承被继承人张某名下1102号房屋;5.判令由韩某继承张某购买的403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6.本案诉讼费由法院依法判决。事实和理由:韩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初婚,婚后育有一女韩某1,无养子女、继子女。后张某去世。张某1系张某父亲,已去世。王某为张某之母。韩某与张某婚后购买201号房屋,登记在韩某、张某名下,其中韩某共有份额为99%,张某共有份额为1%。韩某与张某婚后购买1001号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韩某与张某婚后购买202号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韩某与张某婚后购买1102号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403号房屋,该房屋系婚内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立自书遗嘱一份,载明“在我身后,我的所有财产归我的丈夫韩某所有,是我的唯一财产继承人,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立遗嘱人签字:张某。某日。”该份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系张某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张某的全部遗产应按照其遗嘱处理。故上述四套房产属于张某的部分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全部合同权利义务均应由韩某继承。综上,韩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法院维护韩某合法权益,依法判如所请。

王某未作答辩。
韩某1于庭后谈话辩称,认可韩某所述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张某1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张某系二人之女。韩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韩某1。张某1已死亡,张某已死亡。201号房屋登记在韩某、张某名下,韩某共有份额为99%,张某共有份额为1%,无查封、抵押记录。1001号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无查封记录,有抵押登记,韩某表示该抵押登记为房屋贷款,同意由韩某继续偿还。202号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无查封、抵押记录。1102号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无查封、抵押记录。张某(买受人)与某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403号房屋,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尚未办理产权登记。
韩某提交遗嘱一页及照片一页,遗嘱内容为:“遗嘱,立遗嘱人:张某。在我身后我的所有财产归我的丈夫韩某所有,是我的唯一财产继承人,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立遗嘱人签字:张某。某日。”证明张某立有自书遗嘱,该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系张某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张某的全部遗产应按照其遗嘱处理。韩某1于庭后谈话中质证表示认可。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韩某提交遗嘱一页,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韩某1对该遗嘱真实性予以认可,故该遗嘱有效。韩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王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与答辩,依据韩某提供的现有证据缺席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张某名下201号房屋1%份额由韩某继承;
二、被继承人张某名下1001号房屋由韩某继承,房屋贷款由韩某继续偿还;
三、被继承人张某名下202室由韩某继承;
四、被继承人张某名下1102室由韩某继承;
五、张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张某享有的权利义务由韩某继承。
案件受理费49600元,由韩某负担(已交纳)。公告费400元,由韩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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