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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尊重老年人的意思表示,保护老年人对其财产自由处分的权利
【基本案情】
何某某与凌某某(已于2020年9月去世)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三子女,即长子凌某甲、次子凌某乙、长女凌某丙。长子凌某甲生育凌小甲,次子凌某乙生育凌小乙。何某某于2021年11月去世,家属在家中整理遗物时发现“一主”(遗嘱)一份,载明:“我的钱都给凌小甲凌小乙 给凌某甲二万、给凌某乙二万”,落款人为“何某某”。随后,凌某甲、凌某乙、凌小甲、凌小乙按照遗嘱将何某某在农商行遗留的7万余元进行了分割。
事后,凌某甲、凌某乙得知凌小乙手中尚有何某某在邮政银行7万余元存单一份,该款被凌小乙转移到自己的账户中。
凌某甲、凌某乙认为,兄弟二人为父母养老送终,父母的遗产理应由兄弟二人继承。同时凌某甲、凌某乙认为何某某晚年耳聋,不具有读写能力,无法完成自书遗嘱,即使该“一主”是真实的,因遗嘱落款没有日期,也不满足自书遗嘱有效的条件,是无效的遗嘱。凌某甲、凌某乙遂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对何某某的遗产进行分割。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某生前读过书,晚年因耳聋,与他人通过黑板写字交流,有一定的读写能力,具有独立自书遗嘱的行为能力。自书遗嘱没有删除、涂改、增添或其他形式的瑕疵,应推定自书遗嘱真实。自书遗嘱注明“年、月、日”的实际目的在于,当存在多份内容相冲突的遗嘱时,通过落款日期来判断和确认立遗嘱人的最后意愿。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凌小甲、凌小乙自小随奶奶何某某、爷爷凌某某生活,感情较深,且在凌某某、何某某去世后,遗产继承、转存的事项均由凌小甲、凌小乙办理,故何某某将所留财产交于被告凌小甲、凌小乙继承的意思表示符合情理。因此,何某某书写的“一主”为合法有效的遗嘱。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凌某甲、凌某乙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释法】
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不仅仅包括老年人在生前被老有所养,能安度晚年,也包括尊重老年人的意思表示,保护老年人对其财产自由处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自然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在何某某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不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对遗产进行分割。何某某的“一主”虽然未注明年、月、日,存在一定的瑕疵,但经庭审查明何某某的文化水平、读写能力以及家庭成员关系,从而认定“一主”内容符合何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份“一主”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应当尊重老人最后的意愿,保护老人对个人财产处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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