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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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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提起指定遗产管理人之申请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申请人:某某公司某某分行。
被申请人:某某局
 
申请人某某公司某某分行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要求依法指定某某局为被继承人殳某1的遗产管理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继承人殳某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已于作出民初8134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继承人殳某1欠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98,812.82元;截至2020年12月8日的利息27,023.89元、逾期利息人民币996.21元,以及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申请人因诉讼支出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可就被继承人殳某1名下位于某某市某某区的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继承人殳某1已于2021年6月1日报死亡,其父殳某2、其母姚某系原配夫妻,仅生育一子即被继承人殳某1。殳某2于2013年12月22日报死亡,姚某于2018年3月18日报死亡。殳某1为未婚,无子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殳某1留有遗嘱,未发现殳某1存在继承人。因殳某1名下尚有位于某某市某某区的房产需要管理,有指定遗产管理人之必要。申请人与殳某1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系适格的利害关系人。故申请人根据《民法典》第1140条、第1146条规定,申请指定某某局为被继承人殳某1的遗产管理人。
 
被申请人某某局称,若殳某1确无继承人存在,由法院依法裁判,被申请人愿意担任遗产管理人。但认为根据申请人起诉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殳某1未婚未育,也无法证明其无兄弟姐妹。申请人应进一步补充证据。
 
【一审认定与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殳某1于2021年6月1日报死亡,生前未婚,未生育子女。殳某1父亲殳某2、母亲姚某仅生育一子,即殳某1。殳某2于2013年12月22日报死亡,姚某于2018年3月18日报死亡。殳某1祖父殳某3于2004年10月6日报死亡,祖母韩某于2005年4月4日报死亡。殳某1外祖父姚某2于2010年8月22日报死亡,外祖母孟某于2019年1月30日报死亡。殳某1无法定继承人,生前亦未留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另查明,2021年4月26日,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民初8134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被继承人殳某1与申请人签订的《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2020年2月版)》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理应恪守。申请人已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但殳某1未按约还款,已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所有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并判决:一、殳某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98,812.82元;二、殳某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截至2020年12月8日的27,023.89元、逾期利息人民币996.21元,以及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息合计金额人民币625,836.71元为基数,按《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2020年2月版)》约定的利率计算);三、如殳某1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的,申请人可与殳某1协议,以其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由申请人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殳某1所有,不足部分由殳某1继续清偿。
 
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本案中,被继承人殳某1于2021年6月1日报死亡,其生前未婚,未生育子女,无兄弟姐妹。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殳某1去世时已无法定继承人,其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死亡后留有遗产。申请人作为殳某1的债权人,有权提起指定遗产管理人之申请。殳某1死亡时住所地位于某某市某某区,现申请人申请指定被申请人某某局为殳某1的遗产管理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申请人作为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妥善处置殳某1的遗产。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某某局为殳某1的遗产管理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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