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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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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在遗嘱制作现场但未作为证明人,法律未规定继承人不可在订立遗嘱现场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马某1
被告:马某2

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被告马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登记在马某3名下某某市某某路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由原、被告各继承1/2产权份额;2.被继承人马某3、何某的现金遗产由原、被告各半继承。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马某3和何某于1966年结婚,婚后生有马某2和马某1两个儿子,无其他子女。系争房屋是马某3和何某于2000年购买的售后公房,登记在马某3名下,为马某3和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马某3于2019年4月27日报死亡,何某于2022年9月1日因病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二人死亡,二人生前均未立下遗嘱。

马某2辩称,对于身份关系无异议,被继承人马某3无遗嘱或遗赠,而被继承人何某于2020年4月23日邀请代书人郑某、见证人毕某、黄某及证明人莫某、马某4见证下订立遗嘱,遗嘱内容为“以后自己所有的事情,包括对我的财产、养老问题,生病医治和身后事情等处置,全权委托大儿子马某2决定安排,我名下所有财产(房产和字画)归马某2继承,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遗嘱订立时何某签字的过程有录像记录。故系争房屋由马某1继承1/6产权份额,马某2继承5/6产权份额,马某2要求取得房屋产权,向马某1支付相应折价款。文革期间直到被继承人马某3退休前,各个其书法家与画家朋友现场作字画赠送被继承人马某3与何某共计13幅字画,2019年8月18日前一直悬挂在系争房屋中保存,在2013年2月10日、2015年7月31日、2016年2月14日在马某3的指导下,马某2对该批字画用手机拍摄留存,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18日,马某1以照顾何某为由,陆续将字画搬至马某1奉贤家中保管,2019年8月18日,何某与马某2发现马某1私自将13幅字画搬离后,要求马某1返还放回父母家中,但是马某1以由其保管更为安全为由长期将该批字画占为己有至今,这些字画应当由马某1继承1/6,马某2继承5/6。何某的医保卡、银行卡、房产证、户口本等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均由马某1管理和处理,归还银行卡时并无任何的银行存款余额,之前的银行存款6万多元被马某1支取后占有,之后何某日常开销、看病请护工等等,积蓄基本用完。何某死亡后,社保发放的丧葬费和抚恤金并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且在何某的丧葬事项中已支付使用完毕,无从分割。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定如下:

被继承人马某3和何某共同生育两子马某2和马某1,无生育或收养其他子女。马某3于2019年4月27日报死亡,何某于2022年9月1日因病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二人死亡。

马某2向本院提交《遗嘱》一份,内容如下:本人何某,我现在决定,以后自己的所有事情,包括对我财产,养老问题,生病医治和身后事情等的处置,全权委托由大儿子马某2来决定安排,我名下的所有财产(房产和字画)归马某2继承。他人不得干涉阻挠。落款处有立遗嘱人:何某签字捺印,代书人郑某签字,见证人莫某、马某4、黄某、毕某签字,落款时间均为2020年4月23日。

马某2为证明《遗嘱》真实性,申请代书人及见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庭审中陈述如下:

证人莫某:我是何某弟媳,2020年4月23日那天,何某让保姆小郑给我打电话去家里,让我对她的想法做个见证。我是和黄某一同乘车过去的,当天大家都围着桌子坐,何某和保姆小郑坐在一起,在客厅桌子上,何某说,保姆小郑书写,具体说了什么我没有听清,当时我在说话聊天。后面何某念了遗嘱,我们都签字了。

证人马某4:何某是我的嫂嫂,她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一次,但没有说什么事情。2020年4月23日当天去他们家里,碰到了嫂嫂的舅妈、马某2及其他几位证人,去了之后嫂嫂把意愿告诉了我,就是遗嘱上的内容,当时在客厅里,嫂嫂说保姆写,当时几位证人都在场,嫂嫂说以后的事情由大儿子处理,财产情况嫂嫂说的比较概括,有房子和字画,遗嘱签字是我本人签的。

证人郑某:我是何某的保姆,2020年年初开始工作,做到2021年3月离开,包括家务和护理,一个月5,000元工资,平时家里只有我和她两个人,大儿子平日会买菜回来。何某想以后生病有个保障,能有人管她给她养老,房产及字画由大儿子马某2看管。写之前就说过很多次,但是有青光眼无法书写。何某让我打电话通知其他人,电话号码是她提供给我的,人来了之后,她说我写,她也会补充,其他人在听,何某当时有自理能力,能说话,我怕看不清,协助何某按了手印。当天马某2早上买菜过来,当时他也在场,录像是谁录的不记得了,应该就录了一段。

证人毕某:我是何某的朋友,当天老太太打给我电话让我下午过去,其他人看着有点面熟,在场时都在闲聊,确认遗嘱内容是何某的想法。遗嘱我不记得是谁写的,怎么写下来的也不清楚了,去的时候在写,最后写完放在桌上问了她是否确认然后签字。现场马某2也在,我们见面就打了个招呼,其他没说什么。

证人黄某:我与何某是同一个工厂工作的同事,也是她的好朋友。何某给我打电话,说有心里话想跟我说,让我去她家里,但电话里没有说具体什么事情。那天和小阿妹一起去,就是莫淑文,有好几个人在家里,何某在我旁边,有其他几个人我不认识。我去了之后,何某说生病了由大儿子带着看病,让小儿子把字画带回来,还说所有财产都给大儿子,她思路清楚,说话没有障碍,保姆在旁边写遗嘱。后来我们都签了字,但没有注意到旁边有没有人录像。

马某2另提交2020年4月23日形成的录像一份,马某2表示该录像是自己在客厅录下的。录像中,何某和五名见证人围坐在客厅餐桌旁,何某先将现场人员身份都陈述了一下,被询问是否是何某叫他们过去的,何某表示确认,被询问过来是做什么的,何某说帮我来证明遗嘱,被询问有什么事情需要交代,何某拿起桌面上的《遗嘱》念了一遍,之后何某和在场见证人员均在《遗嘱》上签字。何某签完字后,拿起桌面上的零食吃了起来。

2019年12月10日,本院受理何某诉马某2、马某1析产继承纠纷,被告马某2假冒何某之名提起析产诉讼,法院认为何某并没有诉讼析产的意愿,经马某1申请,本院委托某某研究院对原告何某的民事诉讼能力进行鉴定,后该单位于2020年7月7日出具鉴定意见,分析说明为:1、根据送检材料及调查:被鉴定人为高龄老人,小学文化,适龄退休。其子马某1、马某2均反映其近几年有记忆力下降表现,但个人生活尚能自理。其2019年7月17日至2020年3月9日门急诊手册病史记载反映其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睡眠障碍,高血压,支气管哮喘”等疾病。本次精神检查见:意识清,定向全,接触交谈合作,反应稍显迟钝,语速偏慢,对答有时不切题。思维连贯,未引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感略显平淡,情感反应尚适切;存在近记忆力减退,智能轻度缺损,意志要求无明显减退,自知力无。本院头颅CT平扫提示“老年性脑改变,脑萎缩,双侧基底节区多发腔梗”,测得智商为64。综上所述,根据《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被鉴定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2、被鉴定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以近记忆力减退及轻度智能缺损为主要临床表现,不能完整理解其面临的诉讼的性质、诉讼可能带来的后果及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法医精神病学行为能力评定规范》(T/SHSFJD001-2018),故对本案应评定为无诉讼能力。

马某1认为,根据2020年7月的《司法鉴定书》,对于何某老人而言,订立遗嘱是对自身身体、财产及感情寄托更为重大的处分行为,其性质及后果的重要性远较前案诉讼为甚,何某当时的身体状况没有能力对此做出符合自己真实意愿的判断和行为。录像中何某目光呆滞,行动和反应迟钝,在众人的围坐下情绪紧张压抑。且马某2只是提供了何某诵读遗嘱部分的录像,无法反映当天何某的身体意识情况和遗嘱订立过程的整体情况。何某并没有清晰、明确、完整地陈述自己在书面遗嘱中的意愿,而只是在其中两位见证人的诱导下,诵读了递给她的书面材料,何某对于所读材料内容非常生疏,面无表情,并非一个智力意识正常的老年人对于重大处分行为应有的态度。马某2作为利害关系人全程在场,安排和操纵了整个遗嘱订立过程。见证人护工郑某为马某2所聘请,工资由马某2支付,与马某2具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何某的日常生活完全依赖于这两人,因此这两人对于何某具有控制力,何某也无法抗拒马某2的意愿和安排。马某1提交《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26341-2010),证明何某2020年7月的智商为64,属于智力残疾四级,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马某2认为不能据此倒推何某订立遗嘱时的能力,何某生活能够自理,对答流畅,表达清晰,且有五位见证人作证,遗嘱应当有效。

系争房屋于2000年11月22日核准登记在马某3名下,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确认马某3、何某二人各享有房屋50%产权份额。经马某2申请,本院委托某某公司对系争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某某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出具评估报告,系争房屋于2024年5月11日价值时点的估价结果为450万元。马某2支付评估费11,000元。对上述评估结果,马某1认为估价偏低,马某2认为估价偏高,如法院判决结果按照法定继承,马某1愿以470万元以内竞价方式取得房屋,向马某2支付一半折价款,马某2则表示如果法院判决按照法定继承,愿以460万元以内竞价方式取得房屋,向马某1支付一半折价款。

何某名下主要有三张银行卡,分别为某某银行1尾号0015退休工资卡(以下简称某某银行1工资卡)、某某银行2尾号2436退休工资卡(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工资卡)、某某银行1尾号8611理财卡(以下简称某某银行1理财卡),当事人确认何某银行卡2019年8月20日之前由马某1保管、之后由马某2保管。

浦发银行工资卡流水显示,该卡何某每月养老金为3,860元,2019年8至9月卡内结余合计70,739.85元、2019年11月、2020年3至4月养老金,上述共计82,319.85元均转入何某某某银行1理财卡内,2019年10月、2019年12月、2020年2月、2020年5月至2022年9月共29笔合计111,940元均转入马某2名下9975银行卡。根据马某2自认,该卡2019年4月至2022年8月合计41个月的工资收入为162,120元。

某某银行1工资卡流水显示,2021年2月至2022年9月期间,该卡向马某2转账共计80,595.18元。根据马某2自认,该卡2019年4月至2022年8月合计41个月的工资收入为134,022.40元。

某某银行1理财卡流水显示,2021年2月至2022年9月期间合计收入44,117.82元,合计支出44,118.24元。马某2表示,该卡有理财账户,流水看不出实际存款情况,该卡2019年8月20日内存款尚有205,771.90元。

马某2向法庭陈述:在马某1掌管工资卡期间,马某1拿走了60,110元,2019年8月20日之后,三张卡结余共281,914元,至何某过世工资收入合计296,142元,总收入为578,056元。

马某1提供2019年5月16日录音证据一份,马某2在录音中陈述“留有1万多现金”“当时专门给何某办了张32万的卡”对此,马某2解释并不是当天马某2保管的某某银行1贵宾卡中有32万元,而是提交法院的所有总额加起来,因为当天银行存款记录加起来也没有32万元。

马某2为证明何某在其处照顾时的开销,向法院整理清单并提交证据,马某1质证意见汇总如下:

何某生前开支相关事实及质证意见

栏目每天费用(元/天)栏目说明总天数(天)总费用(元)马某1质证意见

日常消费开支200含日常买菜、水电煤、买药、买衣物、看病、居家养老(街道)、每日2餐(街道)、4年物业费、卫生间装修期间酒店住宿、外出游玩及餐费1,105221,0002019年5月16日之前的开支不能计算在内,有许多重复计算

六院青光眼手术含住院治疗费(1,895.09元)和请护工费用(3,072元=400X7+200+72)74,967.09护工费过高,且没有转账凭证,治疗费也没有发票,不予认可

六院肺栓塞含住院治疗费(11,226.6元)、请护工费用(7,980元=180+200+1,600+400X15)和其他开支(1,852.51元)2021,058.81同上

仁爱医院肺栓塞含住院治疗费(11,848.5元)、请护工费(14,200=400X35+200)和其他开支(664.90元)3526,713.4同上

永浩某某院含住院治疗费(67,768.5元)护工另给费用(20,685元=16,500+4,185)和其他开支(12,750.21元)518101,203.71同上

马某3丧葬54,001.29该部分不能算作支出费用,是子女应尽义务

护理阿姨郭某劳务费用20,570确实存在劳务费,但不清楚具体金额,没有转账记录不认可

护理阿姨夏某劳务费用16,500

护理阿姨郑某劳务费用77,381.72

何某析产及监护人诉讼服务费用53,166.23虚假诉讼费用由马某2自行负担

购买家用电器和房屋维修费40,959.44没有必要且老人不常住,不认可

总计637,521.69

何某病逝后,社保给付的丧葬补助金13,738元,抚恤金61,821元,马某2认可由其领取,但表示均用于何某丧葬事宜,并向法院出具支出费用明细,各项统计合计77,077.98元。马某1表示对某某中心、某某殡仪馆、某某酒楼处的支出合计34,818.20元予以认可,以下其余均不认可:某某院来回车费58.54元、擦遗体换衣服费用2,500元、快递费58.50元、邻居回礼93.80元、某某商店593元、入葬餐费260元、22年9月3日古园车费440.7元、追悼会亲戚来回车费300元、追悼会延误送遗像和追悼会用品回家开支5,000元、同事回礼99元、某某院补付18,802.80元、贡品四项合计209.32元、22年9月15日古园车费410.4元、道场餐费151.10元、道场费2,600元、古园车费(包车送骨灰)1,700元、下葬用餐和交通费5,970元、下葬开支(骨灰盒中随葬品、干燥剂、干燥箱、服务费等)1,500元、豪真物业1,512.62元。

马某1表示现保存8幅画作,分别为成群结队喜了渔家水墨画熊猫水墨画洪宣娇水彩画朝鲜击鼓女青年水彩画南山进士落日油画麦梗拼接画丛林油画。马某1已将上述画作交由本院保管。庭审中,马某1与马某2进行了两轮抽签,二人确认按照法定继承情况下,马某1继承,马某2继承,按照遗嘱继承情况下,马某1继承,马某2继承。

马某2表示,马某1处应当存有13幅名家字画,并提供2019年8月18日报案回执及当日何某与马某1对话录音、2019年10月6日何某与马某1对话录音、2019年10月28日、2019年12月2日、2020年6月5日何某与马某1对话录像、2023年2月18日及3月14日马某1与马某2短信,另提交字画清单,除马某1陈述的画作外,另有荷花泼墨图、屈原离骚图、黄山、秋菊图、庐山仙人洞、葡萄图、腾云驾雾孙悟空、长江三峡、云峰烟树9幅。2019年8月18日马某2因系争房屋中东西丢失报警,马某1表示确实搬了系争房屋中画作,但确实只有8幅,4幅在马某2制作的清单中,还有4幅是何某作品,录音中从来都没有说有13幅画作。

马某1另提交2019年12月21日、2020年6月5日、2020年9月28日录音,证明马某2阻拦马某1不让其看母亲,另提交马某2签署的放弃抢救同意书、马某1与医生、马某2讨论何某病情及就医安排的聊天记录,证明马某1一直关心何某的身体健康,母亲生病期间进行探望,积极联系医生,安排母亲治疗。马某2对上述证据关联性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口簿、何某单位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社会保险业务核定表、何某父母墓碑照片、马某3父母墓碑照片、马某1提交的2019年5月16日、2019年12月21日、2020年6月5日、2020年9月28日录音、(2019)沪0104民初26339号民事裁定书、某某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房地产权证、《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26341-2010)、某某市不动产登记簿、字画清单及照片、马某2提供的2019年8月18日报案回执、2019年8月18日、2019年10月6日、2019年10月28日、2019年12月2日、2020年6月5日录音录像、2023年2月18日、2023年3月14日马某1与马某2短信、字画清单及照片、结婚登记证、《遗嘱》、录像、丧葬费清单及支付凭证、银行流水、账簿、病历本及医疗费凭证、某某院住院收费票据、药房票据、燃气费、电费、数字电视等账单、墓穴购销合同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一、马某2提供的《遗嘱》是否有效;二、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确定。

关于遗嘱,首先从形式上来看,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通过马某4、黄某及郑某的证言,可以证明遗嘱是通过何某边说郑某边记录的方式产生的,记录的内容也与何某所说内容一致,虽然莫某表示记不清何某说了什么,但明确表示是何某边说郑某边记录,仅有毕某表示不记得遗嘱是如何产生的,证人证言已能证明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的时空一致性,即时间上的同步性及地点上的同一性。马某2录制的录像,可以证明何某知晓证人来家里是为了见证遗嘱,自行将遗嘱内容念出并签字也证明其知晓遗嘱内容,马某2虽在遗嘱制作现场,但并未作为证明人,也未有法律规定继承人不可在订立遗嘱现场。法律规定由无利害关系人的人员担任代书人、见证人,以此来达到相互监督,共同维护遗嘱人利益的目的,避免遗嘱人受到外部利害关系人不正当的干预或影响,导致遗嘱人不敢或不便表达出自己的真实意思。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郑某是何某的居家保姆,劳务费用虽由马某2代为管理何某的存款中支出,表面上看郑某与马某2存在金钱往来的关系,但是基于何某与郑某的劳务关系,郑某与马某2不涉及直接财产或人身关系,郑某与遗产也无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故对于马某1认为郑某是利害关系人这一观点本院不予采信。本案《遗嘱》由代书人郑某书写,另有四位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其次,从遗嘱人是否有订立遗嘱的能力上看,确定遗嘱能力时,应以遗嘱人订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为准,如果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遗嘱订立完毕后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这种情况的变化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本案《遗嘱》形成时间为2020年4月23日,通过证人证言可以证明何某订立遗嘱时思路清晰,录像中何某对于在场人员、证明目的、遗嘱内容均了解并清楚。虽然2020年7月7日出具的何某诉讼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中,何某被评定的智商为64,属于智力残疾四级,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发生在订立遗嘱之后,不能排除何某器质性精神障碍发展速度的影响。本院认为何某在2020年4月23日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

综上,本院对马某2提供的何某的《遗嘱》认定有效。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关于遗产范围,遗产系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系争房屋是马某3、何某生前婚内取得,是二人夫妻共同财产,马某1、马某2均确认马某3、何某的份额各为50%,本院确认系争房屋中马某3、何某各享有50%产权份额。马某3先于何某死亡,其名下50%产权份额由何某、马某1、马某2各继承1/3,即1/6产权份额,何某死亡时在系争房屋享有2/3产权份额。

关于存款,马某3死亡时,马某1认为何某处有40万元存款,根据现有银行流水等证据,未能证明当时何某处有40万元存款,根据马某1提供的录音证据及马某2的解释,本院认可马某3死亡时,何某处尚有存款32万元,视为与马某3的夫妻共同存款,其中16万元属于马某3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何某、马某1、马某2各继承53,333元,何某应当向马某1支付53,333元马某3的遗产分割款,属于何某的存款共计为213,333元。何某自2019年8月之前有一段时间在马某1处生活,银行卡由马某1保管,款项支取用于日常照料符合常理,本院不再进行分割,此后直至2022年9月去世,何某均在马某2处生活并由马某2管理存款,三年时间中除了上述存款外,还有退休金收入二十多万元,老人的护理及照料势必有经济的开销,马某2主张的日常开支、住院手术费用及护理阿姨劳务费用均属于老人日常照料的正常开销,根据马某2整理的何某开支明细及就医、住院记录、账本等证据,排除不合理的费用诉讼服务费等,酌定开支50万元,可以认定何某死亡时已无存款,即使尚有存款,根据何某的遗嘱也由马某2继承所有,本处不再赘述。马某2作为何某的继承人,继承何某的遗产,应当对何某的债务负责,由马某2向马某1支付53,333元马某3的遗产分割款。

关于字画,马某2认为马某1处不仅有交由法院的8幅字画,但现有录音、短信等证据仅可以证明马某1拿走何某住处的字画,却无法明确哪些字画,故本案仅对马某1自认拿走的8幅字画进行分割,按照遗嘱继承情况下,由马某1继承熊猫水墨画、麦梗拼接画,其余6幅由马某2继承。

丧葬费、抚恤金是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死者的近亲属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钱款,虽非遗产范围,但可参照法定继承法律关系处理。何某病逝后,社保给付的丧葬补助金13,738元,抚恤金61,821元,由马某2领取。对于存在票据且马某1认可的丧葬相关开支34,818.20元,本院予以扣除,其余无票据且与丧葬事宜无关的物业费等费用,本院均不予认可,由马某2向马某1支付20,370.40元。

对于系争房屋的具体继承方式,因马某1、马某2二人矛盾较大,现已丧失共有基础,二人也同意分割,又因马某2所占比例较多,由其向马某1支付折价款的方式有利于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现在登记在马某3名下某某市某某路房屋由马某2继承所有,马某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马某1房屋继承分割款75万元,马某1有配合马某2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办理房屋过户产生的税费由马某2负担;
二、马某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马某1被继承人马某3的存款分割款53,333元;
三、被继承人马某3、何某遗物中的字画由马某1继承熊猫水墨画一幅、麦梗拼接画一幅,由马某2继承成群结队喜了渔家水墨画、洪宣娇水彩画、朝鲜击鼓女青年水彩画、南山进士、落日油画、丛林油画各一幅;
四、马某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马某1抚恤金分割款20,370.40元;
五、驳回马某1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00元,由马某1负担7,133元,马某2负担35,667元。评估费11,000元,由马某1负担1,833元,马某2负担9,167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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