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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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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以按捺手印代替签名,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无效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王某1
被告:王某2
被告:王某3
被告:王某4
被告:王某5
被告:王某6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民初5782号民事判决书,王某1、王某2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民终7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与被告王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继承人王某山名下的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新城回迁住宅ABC区A1号楼1102号房屋(面积51.6平方米)和某某区某某新城回迁住宅ABC区A1号楼1202号房屋(面积51.6平方米)的两套房屋由王某1继承;2.确认该两套房屋归王某1所有,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配合王某1到社区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该两套房屋产权登记至王某1名下;3.诉讼费用由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负担。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王某山(1925年6月15日出生)与宋某芬(1925年10月20日出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生育王某1与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六名子女。被继承人宋某芬于2013年7月28日去世,被继承人王某山于2017年12月1日去世。二被继承人生前于2008年3月6日共同立有遗嘱(自书遗嘱)一份,内容是身故后将上述房屋由王某1一人继承,其他财产全部归二儿子王某1所有,其他子女无权干涉。二被继承人生前自建房屋一套83.23平方米(平房),系其夫妻共同财产,产权登记在王某山名下,2007年8月6日该房屋被某某市土地储备中心征收拆迁,补偿政策是平房一平方米给楼房一平方米,增加面积另外补钱,王某1夫妻另外补钱增加面积19.97平方米,分得案涉2套房屋合计103.2平方米,该处回迁房从2021年11月份开始办理产权登记,无争议的回迁房由社区出具手续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登记,有争议的回迁房社区暂不出具手续,待有结论无争议后出具手续方能进行产权登记。案涉房屋因王某2不配合签字,属于有争议房屋,社区暂不出具手续,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二被继承人1977年开始至身故,一直同王某1夫妻共同居住生活安享晚年,由王某1夫妻无微不至的照料,且承担老人所有医疗费、生活费、日常各种花销等所有费用,将二被继承人养老送终。多年来,五位被告也很尽孝,但没有负担过老人的各种费用。二被继承人身故后,王某1要求五位被告配合到社区签字办理手续,将案涉房屋产权登记在王某1名下,但王某2不予配合,因多次协商无果,王某1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奈诉至法院。
 
王某2辩称,王某1为了独吞老人的遗产编造谎言,以我爸妈的名义伪造王某山自书遗嘱,没有真实性,没有法律性,我不认可。这两栋51.6平方米房屋是我爸王某山名下合法财产,王某1无权判令我签字更名,诉讼费由王某1承担。我举事实和理由及证据说明:1.我爸一天书没念,不可能会写遗嘱,更不会编出那法律专家的词句。我是长子,我从来没有看到我爸写字。2.王某1提供的所谓王某山自书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要求,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继承人在遗嘱下面签字,遗嘱无效,因为王某山自书遗嘱第一页没有我爸王某山签字按印,没注明年月日,也没有写身份证号码,第二页下面有我爸王某山的小姨子宋某芝签字按印,有王某山二儿子王某1签字按印,有王某1媳妇潘某签字按印,有王某1儿子王俊峰签字按印,由王某山大女儿王某3签字,但没有按印。这些人在遗嘱上作证明人违反法律规定,不具备法律形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要件,不能按自书遗嘱对待,是无效遗嘱。王某1说这个自书遗嘱是王某山写的,你拿出证据给法庭。王某山宋某芬在哪个房子里写的?用的什么笔和纸?王某山怎么说的?宋某芬怎么说的?你拿出王某山写遗嘱时的全过程录音录像提供给法庭证实。王某山所谓的“自书遗嘱”上写2008年3月6日,那么2009年以后我爸妈给我们每个人分5000元钱,王某1知道后全家和我妈打仗。王某1逼迫我妈把钱要回来,吓得我妈给他们打电话,王某3、王某4吓得把5000元钱给王某1送回去。如果有遗嘱,我爸妈能给我们每个人分5000元钱吗,王某1根本没有遗嘱。我向法庭出示我爸王某山不会写字、不能自书遗嘱的证人书证5份、录像视频证人4位。我提供的证人证据和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证明我爸王某山不会写字,更不能自书遗嘱。2003年光明村与我爸妈签的徒弟承包合同是王俊峰签字按印的,光明村给我爸妈失地农民补偿款367640元的七份领款单、政府给60岁以上老人每个月300元劳保钱和光明村没念给80岁老人的敬老钱,没有一分是我爸王某山签字领取的。以上这些足以证明王某山不会写字。3.王某1说王某山曾做过电镀厂采买员是谎言。王某山去电镀厂之前在幸福乡郑富上班烧锅炉,是锅炉工。因为给幸福乡乡长家安装温水暖气,乡长高兴了说去电镀厂送货,我爸在电镀厂当送货员。王某1说王某山经常订文化报是谎言,报纸是我爸家买商品赠的,我爸根本没定过报纸。王某1拿不出订报收据,是编造谎言为了独吞老人遗产。2021年11月17日王某1上光明村开证明,没给他开。晚上7点半王某1第一次给我打电话,张口就让我签放弃,我没答应,王某1没说有遗嘱。时隔70天后的腊月二十四下午4点半,王某1第二次给我打电话,让我签放弃,我没答应。王某1说有遗嘱,是老姨给写的。我说老姨对你印象最不好,不可能给你写遗嘱。第二天晚上,王某3、谢安长两口子上我打更的单位,谈到遗嘱问题,王某3说是老姨给写的遗嘱。我说你看到了吗?王某3说我没看见是听二哥说的。谢安长说二哥的态度是宁可把钱铺到道上也不给大哥王某2。时隔10个月后,王某1在一审上诉状上,又变成我爸王某山“自书遗嘱”。前后矛盾重重,王某1受高人指点不断造假。王某山所谓的“自书遗嘱”,王某1等继承人在上签字作见证人不合法,我不认可,我要按法定继承我爸妈王某山、宋某芬的遗产。王某1在一审上诉状上把我爸这两栋楼各51.6平方米作价30万元,11楼在2014年就以21万元出卖了,那么剩下12楼就值9万元吗?我爸王某山在1983年用我三妹死亡赔偿金买两头奶牛让王某1养,解决他的工作和生活。和我爸共同养到2007年拆迁,拉走37头奶牛去大屯养,养到2009年后把牛全卖了。这26年卖牛奶、卖牛犊、卖大牛收入最少360万元。养牛那些年我爸很辛苦,王某1就是放牛、挤奶。买高家店房子花15万元,其中我妈拿2万元,拆迁补偿100多万元。卖B区8栋2楼34万多元,以上这些粗略计算有500多万元,还不包括我爸那些年上班挣的工资。买中东新星宇的楼、买八一水韵城的楼、买大翻斗卡车、买斯科达轿车等都是我爸妈和王某1的共同财产。所以我爸是奶牛投资的大股东,我爸应得300万元,王某1应得200多万元。王某1隐匿我爸王某山我妈宋某芬的财产:王某山四间房拆迁补偿款288870元;房屋过渡费每年1万元,自2007年8月6日拆迁到2010年12月20日回迁,共3年4个半月合计328870元;光明村给失地农民王某山、宋某芬补偿367640元;光明村按土地承包合同给福利分房差价款7万元;王某5和我爸妈是一个土地承包合同,我爸妈应分得46666元;王某山的11楼、12楼价值42万元;王某山的12楼出租13年收入13万元租金利息3万元;王海的11楼卖21万元存款利息6万元。王某山、宋某芬名下财产1597176元,我投入我爸四间房五种建材我要5万元,我要求法定继承。1977年至1986年这十年,王某1全家四口人靠我爸王某山上班工资生活,1994年至2007年拆迁这13年,王某1和王某山分开住前后房。2007年拆近至2009年回迁这两年王某1全家在大屯养牛,我爸妈在王某4的房住,生活自理。2009年后王某1把牛卖了,回到南城家园B区8栋2楼才和我爸妈在一起生活。虽然在一起生活至2013年5月我妈宋某芬去世,这五年王某1打工没耽误,他媳妇潘某在高家店照顾她娘家。2014年至2017年我爸去世之前3年,王某1依旧天天出门打工,他媳妇照顾娘家,白天把我爸一人锁在屋里,没人陪护,住前后房时把冰箱也锁着。王某1和爸妈不在一起住,但爸妈的钱财王某1始终霸占,爸妈要零花钱都不给。我爸妈想和王某1分开自己过,王某1不给钱。我爸妈说王某1不给我们钱这家分不开,这辈子白干了。王某1和我爸妈在一起住那些年,根本不善待爸妈,经常和我爸妈吵架。有一次王某1用手电简打我爸让我赶上了。有一次王某1知我爸打仗,我爸踢王某1,王某1用木棒打我爸脚给打肿了。我爸王某山有病要上工大医院住院,王某1不给拿线,是王某4500元钱我爸才往上医院。2005年正月初一晚上我妈嗓子疼,说不出话,是我儿子开车送医院,王某1没过问没拿钱。我爸在中东新星宇小区住,嫌屋里热到走廊待着,王某1就骂我爸。我爸给我打电话告状,我打电话说王某1,王某1说我来就扇我。过一些日子我爸给我打电话说想上医院看病,王某1说他没病不给出车。我说实在不行叫120救护车,电话那头王某1媳妇骂我,然后那边就打起来了,电话就断了。王某1背着我爸妈,偷着把一圈奶牛卖给贾家洼子韩守才了,把我爸都气哭啦,我爸找我把牛要回来了。王某1是一个逆子,他虐待我爸,我爸说他以我爸有糖尿病为由给他吃萝卜条子。自来水挖沟占地补偿600元钱,我爸向王某1要200元零花,王某1不给,就和我爸打起来了,气的我爸找我叔王某7说情,王某1也不给。王某1住时屋里有电话,有天晚上我妈突然得病,我爸敲王某1家门打电话找大夫看病,王某1不给开门,我商量给爸妈屋安装分机,王某1不同意,没办法我给爸妈这屋安了一部电话。没过几天王某1把他家电话撤了,有事到我妈屋打电话。1963年我爸盖三间土坯房,盖房的活我都干着了。1980年在原三间土坯房翻盖四间砖房,我出资出力了,我自己准备盖房子的建材都放到我爸这四间房上了。房子盖完了,王某1住13年,我一天没住。我和我爸住一个屯,前后院就隔-条道,我爸家养牛那些年用的牛草料煤等生活用品找我开车拉了十几年。我爸说这些年你给咱家省多少钱啊,我雇车都没有那么方便痛快。栓牛用的铁管子、绳子、麻袋、扎草机用油、水泥等都是我提供的,我为家的贡献是王某1做不到的。那些年我常年到国内各地为一汽送商品车,每次回来给我爸妈买中华烟、云烟、三五烟、大重九等名烟,买泸州老窖、五粮液、习水大曲等名酒。我出车给我妈买的的叶子烟都是成捆成包的,我送车从外地买回来的当地土特产:北京烤鸭、德州扒鸡、广东的椰子等都给我爸妈送去。我送车带我爸去武汉,让我爸看看黄河长江,一路景点门票、吃喝花销、回来的车票都是我拿的钱。我请我爸妈去大酒店吃饭多次,去净月潭、文化广场、各个公园游玩多次。我爸妈承包地的树苗是我给的,征地补偿一万多元。我不但为父母提供物质生活上的帮助,尽到了赡养义务,还陪两位老人吃喝游玩,父母在精神上得到愉悦。另外我妈去世时葬礼的一切程序都是我自己做的。
 
王某3辩称,我要求按照法律法定继承分割我应有的一份遗产。
 
王某4辩称,我挣的钱都给他们还债了,我要求按照法律法定继承分割我的一份遗产,我爸是识字的会写字,我爸订了十多年新文化报。
 
王某5辩称,我认为我为家做了很多贡献,我要求按照法律法定继承分割我的一份遗产,我爸是识字的会写字。
 
王某6辩称,我为家付出了很多,后期父母生病,我也照顾了父母很长时间,我要求按照法律法定继承分割我的一份遗产,我爸是识字的会写字,我爸订新文化报很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审认定与判决】
 
被继承人王某山与宋某芬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七个子女,分别为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玉霞。王某山于2017年12月1日死亡;宋某芬于2013年7月28日死亡;王玉霞于1982年死亡,无子女。
 
2007年8月6日王某山与某某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王某山名下位于光明村83.23平方米的房屋被拆迁,王某山选择房屋安置的拆迁补偿方式,换得两处49平方米的房屋。
 
2021年某某市土地储备中心出具两份回迁证明,内容分别为“王某山有一处房屋被我中心拆迁,现回迁安置在某某市某某区前进大街东、102国道南、南湖中街西、规划丙十九路北某某新城回迁住宅ABC区A1号楼1102号房屋壹套安置补偿给安置人,建筑面积51.6平方米,此房屋产权归王某山所有”、“王某山有一处房屋被我中心拆迁,现回迁安置在某某市某某区前进大街东、102国道南、南湖中街西、规划丙十九路北某某新城回迁住宅ABC区A1号楼1202号房屋壹套安置补偿给安置人,建筑面积51.6平方米,此房屋产权归王某山所有”。
 
2024年3月19日,某某市土地储备中心出具两份情况说明,内容分别为“王某山回迁到某某市某某区前进大街东、102国道南、南湖中街西、规划丙十九路北某某新城回迁住宅ABC区A1号楼1102号(建筑面积51.6平方米),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新城A区1栋2单元1105号(建筑面积51.61平方米)是同一房屋”“王某山回迁到某某市某某区前进大街东、102国道南、南湖中街西、规划丙十九路北某某新城回迁住宅ABC区A1号楼1202号(建筑面积51.6平方米),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新城A区1栋2单元1205号(建筑面积51.61平方米)是同一房屋”。
 
本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王某1向本院提交了遗嘱一份,遗嘱的落款日期为2008年3月6日,王某1于庭审时陈述,遗嘱内容是由王某山书写,王某山的签字及捺印是本人所为,宋某芬的签字是王某山书写,捺印是宋某芬本人所为。王某2认为遗书系王某1伪造,王某2申请对遗嘱是否为王某山本人书写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被以“现因鉴定样本材料不充分,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为由退回。王某2称王某山与宋某芬都不会写字,王某2向本院提交了案外人王某8、王某9、王某7、李某2的证人证言及视听资料,以上证据证明力较弱,因王某2未向本院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作证其观点,结合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对遗嘱的真实性无异议,并称王某山曾做过电镀厂的采买工作且经常订阅报纸,识字会写字,宋桂琴不识字也不会写字,本院对涉案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涉案遗嘱在形式为自书遗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涉案遗嘱为王某山本人书写,签字、捺印亦是其本人所为,故本院对王某山处置其个人财产的效力予以认定。因宋某芬在遗嘱中仅进行了捺印,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律要件,故对宋某芬的个人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宋某芬先于王某山去世,庭审中,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均表示不放弃应继承的遗产,同时依据王某山遗嘱中称将两套楼房以及其他财产全部归王某1所有,故王某1应继承房产的9/14份额(王某山个人的1/2份额+王某山从宋某芬处继承的1/14份额+王某1从宋某芬处继承的1/14份额),王某2应继承房产的1/14份额(王某2从宋某芬处继承的1/14份额),王某3应继承房产的1/14份额(王某3从宋某芬处继承的1/14份额),王某4应继承房产的1/14份额(王某4从宋某芬处继承的1/14份额),王某5应继承房产的1/14份额(王某5从宋某芬处继承的1/14份额),王某6应继承房产的1/14份额(王某6从宋某芬处继承的1/14份额)。
 
关于位于某某市某某区前进大街东、102国道南、南湖中街西、规划丙十九路北某某新城回迁住宅ABC区A1号楼1202号房屋,王某1表示主张房屋的所有权,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表示主张差价款,且六人均同意房屋的现价值为200000元,故本院认定位于某某市某某区前进大街东、102国道南、南湖中街西、规划丙十九路北某某新城回迁住宅ABC区A1号楼1202号房屋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王某1享有,王某1应给付王某2房屋差价款14285.71元(20万元×1/14),王某1应给付王某3房屋差价款14285.71元(20万元×1/14),王某1应给付王某4房屋差价款14285.71元(20万元×1/14),王某1应给付王某5房屋差价款14285.71元(20万元×1/14),王某1应给付王某6房屋差价款14285.71元(20万元×1/14)。
 
关于位于某某市某某区前进大街东、102国道南、南湖中街西、规划丙十九路北某某新城回迁住宅ABC区A1号楼1102号房屋,案外人王某10于2024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2、王某1、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与王某10对该房屋进行房屋更名过户。本院于2024年6月26日作出(2024)吉0102民初6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2、王某1、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配合王某10办理房屋更名过户”。王某2不服提起上诉,现上诉案件在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故本院对该房屋不予处理。
 
关于王某1主张的两处房屋扩大面积款系王某1支付,遗产应按照83.23平方米进行折算,依据某某市土地储备中心出具的回迁证明能够看出两处房屋面积均为51.6平方米,且产权人为王某山,本院对王某1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某某市某某区前进大街东、102国道南、南湖中街西、规划丙十九路北某某新城回迁住宅ABC区A1号楼1202号房屋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王某1享有,待具备更名过户条件时,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配合王某1办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至王某1名下;
二、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王某214285.71元,给付王某314285.71元,给付王某414285.71元,给付王某514285.71元,给付王某614285.71元;
三、驳回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0元,由王某1承担4790元,由王某2承担532元,由王某3承担532元,由王某4承担532元,由王某5承担532元,由王某6承担5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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