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父和张某系夫妻,生育四个子女。张某因病去世后,杨父再婚并对婚前财产有约定,后杨父因病去世并留下遗嘱。后,子女与继母对房屋继承产生纠纷,故子女持父亲遗嘱与婚前协议将继母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效力并继承杨父遗产。
原告杨甲诉称:原告之父杨父、母亲张某育有四个子女,即杨甲、杨乙、杨丙、杨丁。1997年4月23日,母亲张某因病去世,当年12月10日,杨父就母亲遗产继承协商并经公证处公证,母亲遗产(该楼房的一半)由杨甲、杨丙、杨丁继承。
2011年6月22日,杨父与被告王某登记结婚,并对婚前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2013年7月21日,杨父因病去世,留有1998年12月20日遗嘱一份。遗嘱将上述楼房中杨父所有的一半产权指定由杨甲、杨乙、杨丙共同继承。杨父去世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要求依婚前财产约定搬出涉案楼房,被告认为其有继承杨父遗产的权利,并执意在涉诉楼房中居住,不同意搬出。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杨父1998年12月20日遗嘱有效,涉诉楼房中的一半由原告依遗嘱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