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作家过世后遗留的手稿等珍贵文物被“干女儿”捐赠给中国现代文学馆,亲生子女不同意要求返还。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这起因著名作家的遗物捐赠引发的上诉案。
罗烽、白朗夫妇是中国近代著名作家,二人过世后留下了大量珍贵的手稿、书信等文物。这些文物由二人的“干女儿”金某捐赠给了中国现代文学馆。不料,这一捐赠行为竟引来了官司,罗烽、白朗的子女傅某、白某将金某和中国现代文学馆诉至法院,主张捐赠行为无效,要求中国现代文学馆返还所捐赠物品。
傅某、白某在原审诉称,他们是罗烽、白朗的子女,金某在罗烽、白朗生前是罗烽的助手,负责照顾罗烽工作及照顾二人生活。金某对外以二人的干女儿自居,实则与二人无任何法律关系。罗烽、白朗分别于1991年、1994年逝世,身后遗留很多手稿、书信、照片等,很多都是珍贵的文学资料。上述资料属于二人遗产,由于二人未订立遗嘱,应当由子女继承。但金某在二人去世后,借整理遗物之名将上述资料据为己有,并在未经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将部分书信、手稿、照片等捐赠给中国现代文学馆。他们认为,金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中国现代文学馆在接受捐赠时对捐赠者资格、捐赠物来源和有无其他合法权利人等未审查,主观上有过错,要求法院确认金某与文学馆的赠与合同无效、文学馆返还所捐赠的各项物品。
中国现代文学馆辩称,傅某、白某的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因为金某第一次向文学馆捐赠是在2000年,第二次是在2010年,两次傅某、白某都是知情的,且第二次还举办了捐赠仪式。金某与文学馆之间是捐赠关系,不是合同关系,捐赠行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金某同意文学馆的意见,并认为自己与罗烽、白朗夫妇相识多年、感情深厚,从1969年起与罗烽、白朗夫妇以父女、母女相称,在二老生前和身后都尽到了子女的义务,捐赠二老遗物是傅某白某知情并认同的。
原审法院认为,傅某、白某是罗烽、白朗的亲生子女,罗烽、白朗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二人遗产应由傅某、白某继承。金某虽与罗烽、白朗来往多年,但未履行收养手续,也不符合收养条件,因此金某不是罗烽、白朗的法定继承人,无权单独处分罗烽、白朗的遗产。金某和文学馆均无法证明傅某、白某对捐赠行为知情并同意,因此判决金某与中国现代文学馆之间的捐赠合同无效,中国现代文学馆向傅某、白某返还所捐赠的物品。
中国现代文学馆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三中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将金某与文学馆之间的捐赠行为定性为合同关系是不正确的,金某向中国现代文学馆的捐赠行为是无偿与自愿的,应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金某向文学馆捐赠文物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中国现代文学馆是善意第三方,不应被列为被告,即使金某败诉,文学馆也只是负责将文物退还给金某;一审法院对文学馆提出的傅某、白某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采纳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