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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非遗“南溪豆干”引发继承纠纷

  这是一起为争夺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起的纷争。

  姐姐和弟弟共同传承了家族有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称号的豆腐干技艺,分离门户之后,为谁才是“真正传人”,并牵扯到一枚清末“大良心明丽公司”印章的权属走上法庭。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姐姐郭道新诉弟弟郭道福继承权纠纷案。

  缘起

  弟弟声明“惹恼”姐姐

  原告郭道新系被告郭道福的姐姐,二人的父亲郭选清、母亲王福珍是南溪豆腐干第一品牌的创始人,被外界誉为“郭大良心”,家庭作坊式制作、销售豆腐干。

  郭道福跟随父母学习豆腐干制作技术,传承父业。父母去世后,遗留了“大良心明丽公司”印鉴一枚交由郭道福保管。1984年,郭道福在南溪镇下正街174号以“郭大良心”名号开店。

  自发现“大良心”被外人抢注后,郭道福就加强了对“郭大良心”的知识产权保护,向有关部门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使“郭大良心”成为四川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郭道福将“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南溪百年老字号郭大良心豆腐干”悬挂在店铺上方。

  2010年,郭道新在郭道福的门市旁开设了豆腐干店,招牌上也将“郭大良心”作为特别标注吸引顾客。

  2011年,郭道福在其店外贴出带有郭选清肖像的声明,称自己是“郭大良心”的真正传人。该声明引发了郭道新的强烈不满,故诉至法院,请求与郭道福共同享有对“大良心明丽公司”印章的继承权和所有权。

  诉辩

  遗产共有与印鉴独有

  对于起诉原因,郭道新解释说,姐弟俩对该印章的归属及保管事宜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郭道福由此认为此印章目前由自己保管,其所有权就归自己一人所有,并独享由此印章带来的其他利益。郭道新认为,“大良心明丽公司”的印章属于父母所遗留的遗产,作为姐姐和弟弟都是该印章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郭道福单独占有此印章于法无据。

  对此,郭道福答辩称,1976年5月,父亲郭选清在临终前,亲自将“大良心明丽公司”印章装入一个口袋交给自己,告诫自己好好传承家业。这些年一直遵循父亲告诫,并将豆腐干事业越做越大,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说,他都是正宗的传人,应当享有对“印章”的所有权。

  “这个印章是父亲临终之前给我的,我不同意分割。父亲去世后,我为传承和发扬‘郭大良心’豆腐干做了不少工作,媒体多次采访报道了我和‘郭大良心’豆腐干的事迹,足以证明我是其父亲手艺及印章的唯一传承人和所有人,若干证人可以证明父亲临终前对印章进行了处分,将印章交给了我。”郭道福反驳。

  焦点

  遗产事实与诉讼时效

  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争议的焦点即印章是否属于遗产、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针对印章是否属于未分割遗产问题,郭道福认为,印章不是遗产,郭选清临终前将印章赠送给郭道福,当时的情景可以说就是一个郑重的财产处理场景,而且在后来的赡养纠纷中没有提到印章,就是因为印章已经处理了。就算是要认定印章是遗产的话,郭选清已经去世三十多年了,诉讼时效也是一个问题。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郭道新的诉讼请求。

  郭道新认为,父亲郭选清临终前将印章交给郭道福仅仅是保管,保管不等于继承,况且印章在1976年的时候并不能认为是一种重大的财产或者遗产,而印章本身的价值是近年来才日益凸显的,故其依法享有本案标的的继承权和共有权。

  针对诉讼时效的问题,郭道新认为,自己是在其母亲王福珍2004年去世时才知道印章由郭道福保管,而且自己是去年由于郭道福阻止其使用“郭大良心”商标品牌才知道权益受到侵害。继承法的规定很明确,权利人的权利没有受到影响之时,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当事人双方未就纠纷达成调解,法庭宣布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