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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未过户卖方死亡 诉请协助过户获得支持

  张某购买了李某所有的位于天通苑的一处房产,后因李某死亡,房屋至今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张某将李某的继承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房屋过户给原告。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称,原告于2004年7月17日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李某自愿将坐落于昌平区天通苑东苑的房屋一套卖给原告,总价款5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向李某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李某也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且原告一直居住至今。2003年12月1日,李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09年1月28日,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房屋至今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三被告是李某的法定继承人。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将位于天通东苑的房屋过户给原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三被告辩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的户籍在黑龙江,没有购买经适房的资格,而经适房是政策性保障住房,只有北京户籍的人才能够享有,故原告和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而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不因时间的推移而变成有效。被告不是合同主体,因为被告没有跟原告签订合同,故被告不是合格的诉讼主体。合同义务不适用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因为按照法定继承被告只能继承相关财产,附随相关的义务,但被告并没有继承李某名下的相关权益,故不能继承买卖协议中约定的义务。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在双方签约时李某取得涉案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尚未满五年,但在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存在合同无效之法定情形,应属合法有效。李某死亡后,其在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即本案被告享有和承担。因合同签订后,原告向李某付清了购房款,李某亦将房屋交付给原告,故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据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