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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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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拆迁惹的祸 兄妹七人为拆迁款对簿公堂

  兄弟姐妹七人原本感情很好,多年来大家相互帮助,虽不常串门但彼此记挂着对方。而这样的平静却被一次房屋拆迁所打破。小弟独得拆迁款和安置房,而兄姐六人认为被拆迁的房屋原本是父母的老宅且系兄弟姐妹共同出资建造,所以他们也应当享有拆迁利益,协商未果之后六人联名将小弟告上法庭。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房屋所有权确认、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梁小弟是梁家老么,在其之上还有三兄三姐。梁家户籍均在外地城市,在无锡留有60多平米宅基地老屋。父亲梁某于1980年过世,当时梁小弟兄姐皆已成家各自生活。只有梁小弟因为工伤,长期未婚,与母亲毛氏共同生活,在无锡和户籍地两头住住。

  1985年,梁小弟按照母亲吩咐,翻建老宅。在获得批准后,梁小弟将老宅翻建成三层楼房,兄姐大力支持,均有出资,大姐梁玫出资最多达5000余元。翻建后,梁小弟与母亲在此屋中共同生活。1992年11月,当地房管局核发房产证,将翻建后的楼房239.85平方米登记于梁小弟名下。梁玫因与梁小弟从小关系就很好,并且翻建时出资最多,退休后也搬进此屋,其乐融融。

  2000年母亲毛氏去世。同年10月,梁小弟结婚。此前一年多,梁小弟妻子陶红已经住进了梁家。梁玫与陶红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梁小弟颇显无奈。2001年,梁玫提出要搬走,但前提是梁小弟要退还其建房出资。在其他兄长的调解下,梁小弟拿出55000元钱,算是将梁玫当年的建房出资退清。此后,风平浪静。

  2010年,该村房屋拆迁,梁小弟获得四套安置房资格和30余万元补偿款。兄姐闻讯拆迁,纷纷打听安置补偿情况,要求分享拆迁利益。梁小弟表示房子已经归其所有,但愿意拿出一套面积最大的120平米房子给兄姐表示诚意。最终争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宅基地房屋,通常情况下建造时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的人都应享有房屋的权利,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只是代表登记,因此,翻建后的楼房当属于梁小弟和母亲毛氏共有,各享有一半产权。而梁氏六兄妹在房屋翻建前实际已经不在房屋内居住,即使在翻建时有过出资,也不能对翻建后的房屋与梁小弟和尤氏一起享有产权。鉴于法律规定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而梁小弟长期与母亲共同生活,可以多分。在调解无效后,法院判决,在可安置的336.9平方米总面积中,梁小弟享有228.9平方米的拆迁利益以及其他补偿款,梁氏兄妹六人各享有18平方米的拆迁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