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夫妇的女儿服毒自杀后,他们想起当年曾经将一套安置房登记在女儿名下,考虑到女婿和孙女对女儿没有尽到救治义务,两位老人将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这套房产。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房屋归郭先生所有,李先生夫妇分得225000元。
李先生夫妇诉称,1994年,他们位于丰台区的一套房屋拆迁后,安置了几套房屋。考虑到女儿生活困难,就将其中一套安排女儿女婿居住。2002年,他们出资4000多元买下全部产权,办理了产权证,房屋登记在女儿名下。2009年11月12日,女儿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喝敌敌畏自杀,女婿和孙女抢救不及时致其不幸去世。他们起诉要求判令这套房屋由他们继承。
庭审中,孙女小郭不同意房子全归姥姥、姥爷,要求继承其应得份额。女婿郭先生则辩称房子是和妻子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买的,要求先析产再依法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未留有遗嘱,故其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按法定继承。该房屋购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李女士、郭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属于李女士的份额,由原被告四人等份继承。考虑到诉争房屋的产权份额,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郭先生所有,并由郭先生按照各方均认可的房屋价值900000元,给付其他三人房屋折价款。李先生夫妇分得225000元,孙女小郭获得11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