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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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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原告:郝某1,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深州市王家井镇郝家庄村人,现住。
被告:郝某2,女,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深州市王家井镇二官庄村人,现住。
被告:郝某3,女,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深州市王家井镇侯村人,现住。
被告:郝某4,女,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辛集市新城镇后杜科村人,现住。
被告:郝某5,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王家井镇郝家庄村人,现住。

原告郝某1与被告郝某2、郝某3、郝某4、郝某5代位继承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郝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四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霍俊双遗产;2.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之父郝连才系被继承人霍俊双之子,因病于2004年去世,四被告系被继承人之女。被继承人于2016年7月2日因病去世,生前有银行存款若干,原告与四被告就被继承人遗产继承一事发生纠纷。

郝某2、郝某3辩称,不清楚被继承人霍俊双遗产数额,同意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霍俊双生前共有一子四女,分别是原告之父郝连才,被告郝某2、郝某3、郝某4、郝某5,其中原告之父郝连才于2004年去世,有二子郝某1、郝立来。截止至2016年7月25日原告申请诉前保全时被继承人霍俊双名下在王家井信用社、王家井储蓄所、王家井农行处共有存款本息合计28481.05元。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证据、庭审笔录及诉前保全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被继承人霍俊双去世后其遗产应由其子女郝连才、郝某2、郝某3、郝某4、郝某5依法定继承平均分割霍俊双遗产。现原告之父郝连才先于被继承人霍俊双死亡,其子郝某1、郝立来应共同代位继承其遗产份额,因郝立来自愿将其代位继承郝连才的遗产份额赠与郝某1,所以郝连才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由原告郝某1独自继承。

综上所述,被继承人霍俊双名下的银行存款应由原告郝某1,被告郝某2、郝某3、郝某4、郝某5五人平均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霍俊双(身份证号:)名下在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州市王家井信用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州市支行王家井储蓄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家井分理处的全部存款由原告郝某1,被告郝某2、郝某3、郝某4、郝某5五人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