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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起草、保管、执行案例

第二份遗嘱不知在何处保管,法院判决第一份遗嘱继承人继承财产

方先生按照哥哥的遗嘱欲继承他的房产等全部财产,但三位遗嘱证明人在法庭上却爆料称还有第二份遗嘱,然而“第二份遗嘱”的继承人王女士却拿不出该份遗嘱。 法院判决方先生获得继承权。

被继承人老方20年前与妻子离婚,无儿无女,父母双亡。 2010年夏天,老方生病入院。 8月5日上午,四弟方先生到医院看望大哥,哥哥让弟弟按照其意思草拟了一份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名,同时叫了一名护工作为证明人也在遗嘱上签字。

四弟方先生持遗嘱到公证处要求公证,但被告知遗嘱上应有两个见证人签名。下午,他又回到医院,正好哥哥的四位同事来看望他,他就让其中一人又书写了一份遗嘱,哥哥签名后,四个证明人也分别签了名,内容为将老方名下的全部财产,由胞弟方先生全部继承。其中包括淞南五村的一套房屋、银行存折及家中的一切财物。

2011年9月,证明人之一陶先生病逝,老方和另三位遗嘱证明人出席葬礼。 2012年10月3日,老方去世。

两个月后,方先生持该份遗嘱向宝山法院递交诉状,要求继承哥哥的遗产。审理中,几位证明人对这份遗嘱的形成基本陈述一致,但同时又提到了还有“第二份遗嘱”。这第二份遗嘱提到的继承人并不是原告,而是老方的女友王女士。

法庭传唤王女士到庭,她表示与老方自行相识恋爱,后来在老方生病期间,一直由其日夜照顾他。老方出院后,两人一直居住在淞南五村的房屋内,直至老方死亡。 2010年8月5日,老方立过一份遗嘱,但他还说要再立一份遗嘱。去参加陶先生的葬礼前,老方在家里书写了一份遗嘱,内容是取消在医院立的遗嘱,淞南五村的房屋给王女士,并由本人签字。葬礼上,老方让其他几个同事签名,并将这份遗嘱给王女士,之后老方称要藏好,从此就一直自行保管,具体在哪里王女士不清楚。

三位证明人确认都曾在第二份遗嘱上签名。但与王女士说法不一致的是,“第二份遗嘱”是在陶先生的葬礼上,老方当场书写的,签好字后该遗嘱由老方保管,现在无人知其在何处。

法院认为,关于“第二份遗嘱”,虽然有三位证明人的口头陈述,但无人知晓第二份遗嘱下落,王女士亦不能向法院提供该份遗嘱,故对于“第二份遗嘱”法院难以认定,遂判决由原告方先生继承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