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离世后,遗产分割是无法回避的事。为了避免继承纠纷,越来越多的老人开始打破“生前不谈身后事”的传统观念,在生前打理好“身后事”,遗嘱就是关键。
立不立--立遗嘱需求日益高涨
据统计,遗嘱类案件中,有将近九成的案件涉及房屋或者房屋拆迁。根据相关法律,如果老人没留下遗嘱,则财产分割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如有遗嘱,则按照老人生前意愿分配。过去许多老人在生前不愿订立遗嘱,是顾虑到分割财产后引发子女对自己的不满和激化子女间的矛盾,而正是这种误区,反而为子女日后的矛盾埋下隐患。
老王是单身汉,父亲去世后,他与母亲一起住。不久,老王谋到一份海员工作,几个月才能回一次家。考虑到母亲无人照顾,老王提出让母亲暂住大哥家。大哥答应了,并很快接走母亲。两年后,母亲在老王出海期间去世。老王回家后大哥拿出一份声称是母亲的遗嘱,称母亲已把自己名下一套产权房过户给了侄子。因为遗嘱上疑点重重,老王调查后发现自己出海期间,大哥不但把母亲的存款转移,还在母亲去世后冒充母亲名义办理了产证挂失,在领到新产证后通过买卖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儿子名下。老王一气之下告到法院。法庭上大哥迫于压力,最终承认母亲的遗嘱是其伪造。法院最后判决房子和存折重归母亲名下,重新按法定继承由两兄弟各占一半。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生前立遗嘱,避免身后子女为财产争执不休。因为房价一路飙升,咨询遗嘱事宜的老人中,95%以上均涉及房产分配问题。而许多老人都有不止一名子女,一处房子如何分配给几个孩子方能不失公平,也成了难题。同时,身边儿女为争夺房产对簿公堂的事例也不在少数。这一切都让这些老人在晚年不得不考虑身后事。老人立遗嘱回避子女的最大担心就是怕子女们认为“不公平”。不少老人在遗嘱中提出,希望根据赡养程度的多少或其他因素分配财产,而不是平均分配。
当然,如今立遗嘱已不只是老年人的事,立遗嘱人渐趋年轻化。而这些立遗嘱的年轻人有些是身体状况不太好,担心提早过世发生遗产继承纠纷;有些是因家庭关系不融洽而立下遗嘱,排除部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还有的是经过多年努力积攒了一定的财富,担心在往后的工作、生活中出现意外。除此之外,一些半路夫妻也将立遗嘱视为婚前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订了遗嘱,各自的财产都有了归属,因财伤情的事也能更少,再婚家庭更安稳。
如何立--遗嘱效力频起争议
法律规定,法律效力最高的遗嘱是公证遗嘱,但繁锁的程序让许多有意愿立遗嘱的老人望而却步。公证遗嘱首先要找律师,由律师提出法律意见,见证或代书遗嘱并进行公证。随后,到公证部门将遗嘱中涉及的房屋、存款、券证等财产进行公证。其后,公证部门开出介绍信后,凭介绍信到指定的、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医院进行精神证明,证明在“具有自主意识并且自愿的情况下”订立遗嘱。拿着医院证明返回公证处,公证处才能出具公证书。然后拿着公证部门的证明,将遗嘱交给律师。
如果避开公证,自拟的遗嘱效力常常会引发争议。有很多老人自己拟订遗嘱,但他们对于该如何订立遗嘱、订立何种遗嘱并不清楚,也根本了解不同遗嘱的法律效力差异,造成遗嘱不规范或无效,产生一系列遗产纷争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发现在巨大的利益面前,许多人会说谎,遗嘱的真伪是最容易受到诟病的。如在继承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出具被继承人所立的未经公证的遗嘱时,对方当事人通常对遗嘱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并要求进行笔迹鉴定。可是,要真正通过笔迹来鉴定出遗嘱的真假并不容易。
鉴定过程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难点问题:首先,可比对的检材少。除非立遗嘱人生前经常接触笔墨,其可比对的检材容易收集以外,很多立遗嘱人除了遗嘱本身以外,其所留的字迹很少,这就导致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时可比对的检材难以收集。
同时,检材真实性难以确定。当事人应尽量提供公信力较强的被继承人的笔迹,一般在银行、房地产等部门所留的笔迹较为真实,但因上述部门可能存在审查不严、操作不规范等情况,导致被继承人在上述部门所留的笔迹也有可能是他人代签或冒签,使得检材的真实性难以确定。在向鉴定部门提供检材时,法院经常要求双方都尽量收集死者生前的笔迹,但因诉讼双方存在利益冲突,所以存在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检材都不予确认的情况,导致对检材的选用存在困难。
另外,由于立遗嘱人一生的不同时期,其笔迹可能存在变动,在肢体不灵便、身体状况欠缺时所写的字迹,与其身体健康时的书写也会存在很大差别,如选用相隔时段较远的检材,难以得出正确的鉴定结论。
谁保管--多数老人立遗嘱“回避”子女
老人通常和孩子们生活在一起,立完遗嘱放在家里,如果被孩子看见,会引发家庭矛盾,遗嘱保管成为难题。很多老人寻求街道帮忙,街道内很多老人都提出过这样的要求,但街道一般都会答复,按照法律规定,街道没有代为保管遗嘱的权力。
据了解,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把订立后的遗嘱交给亲友管理,但亲友管理遗嘱还是存在很多隐患。首先,亲友与继承人之间往往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小心就可能泄露遗嘱的内容,导致新的麻烦。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继承人知道遗嘱内容,不满意遗产安排,继而对立遗嘱人的态度发生转变的事例。而且,一旦让继承人知道了遗嘱内容,如果立遗嘱人将来想要再修改和调整,很可能会引发新的矛盾和冲突。同时,亲友管理遗嘱大多数是“义务劳动”,法律对他们的责任缺乏约束,如果他们发生去世、出国、迁居等客观情况,可能无法继续管理遗嘱。
其次,有的亲友出于好心管理遗嘱,在将来把遗嘱交给继承人时,如不能说清受托的原委,或者缺乏相关的证据,可能因此遭到对遗产安排不满的继承人的起诉。如果当事人立有多份遗嘱,而这些遗嘱如果保存在不同的地方,由不同的人管理,在立遗嘱人去世后,这些管理人是否能够全部找到,是否能够将所有的遗嘱放在一起进行效力认定,都出现了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