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张某与郭某结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女儿嫁到外地。随后张某与郭某亲笔书写了一份共同遗嘱,声明在双方都去世后,将夫妻名下的一套房产归儿子所有。
后张某先去世,女儿回来奔丧,因遗产继承问题和弟弟发生了矛盾。女儿主张应当依照法定继承来分割遗产,或者由母亲变更遗嘱;儿子则认为应该按照遗嘱进行继承。
双方协商不成便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遗产继承律师说道,共同遗嘱在我国《继承法》中并没有涉及,法律也未做出明确规范,但在实践中,共同遗嘱有两方面的问题需要研究。
一、该份遗嘱何时生效?是张某去世的时候还是张某与郭某都去世后才生效?
共同遗嘱与被继承人单独立遗嘱最大的不同是为了保护后去世的被继承人,若一个被继承人去世了,就分割遗产的话,后去世的被继承人就可能造成生活困难。
就拿本案中的房产来说,如果张某去世后,就分割房产的一部分,则郭某就可能会面临无房可住的局面。
因此我们认为,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应是订立共同遗嘱的所有人都去世以后。
二、张某死亡后,郭某作为另一个被继承人是否有权变更或撤销该份共同遗嘱?
对于这一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相关批复规定,财产共有人如立遗嘱处分财产,仅限于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若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则无效。
郭某若想变更共同遗嘱,则她只能对属于自己财产做出变更处分,张某已经去世,郭某不得违背张某的意愿对其财产再进行处分。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相关批复:财产共有人如立遗嘱处分财产,仅限于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若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则无效。
《遗嘱公证细则》: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
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向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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