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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女儿不继承遗产的效力

《继承法》第十五条 【继承处理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聚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是关于处理遗产分割的原则和程序问题的规定。处理继承问题时应当以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为主要解决方式,能调解的尽量调解,尽量减少在分割遗产时的各种纠纷。

目前我国仍存在父母的遗产一般只由家庭的男丁继承,女儿一般不参与父母遗产的继承或者只得到很少的一部分遗产的现象。对于这种遗产分配的方法,虽然不符合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但是如果这种分配方法是被继承人子女在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基础上协商进行的,应当承认这种遗产分配方式和各个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份额分配的效力。除非存在被继承人的儿子不顾继承人女儿对这种遗产分配方法的反对,如哥哥和弟弟主张全部财产只由他们兄弟继承而姐姐和妹妹没有继承权,而姐姐和妹妹反对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撤销这种遗产分配方法,维护自己享有的平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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