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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的通知】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本条是关于继承开始后的通知的规定。继承开始时,有的继承人因各种原因可能不知道继承已经开始,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该条规定,要求相关人员将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通知继承人或者遗嘱执行人,以便保护相关继承人的利益,从而保证继承的顺利进行。在通知的时间和方式上,一般要求负有通知义务的继承人或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向其他继承人发出通知;通知的方式以能将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的事实传达到继承人为准,一般以口头通知为主,如通过电话通知,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如电报、传真、快递等,甚至还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

继承开始后,谁有义务通知尚不知道的继承人?

所有有继承权的人都有权利参与继承,而参与继承的前提就是知道该继承已经开始。如果继承人根本不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死亡是继承开始的标志),则无法参与继承,也不能对其继承权进行处分,如抛弃继承权。为此,法律明确规定了特定的人员或组织有通知继承人的义务:

(1)在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2)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3)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