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接受遗赠与接受继承的区别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遗产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的这段时间里作出,且必须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如果继承人既不表示接受继承也不表示拒绝继承,又不主动参加分割的,不能认定继承人的行为是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对于受遗赠人来说,其接受或拒绝遗赠的意思表示应当在其知道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内作出,如果到期后,受遗赠人没有任何表示的话,其行为就被视为放弃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受遗赠人放弃接受遗赠的,一方面,受遗赠人就不能在遗赠人死后根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赠人的遗产;另一方面,该部分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由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接受遗赠与接受继承有明显的不同:
(1)法律对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的时间没有限制,除非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表示放弃遗产。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时间,本条明确规定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
(2)继承人接受继承可以默示接受,只要继承人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而接受遗赠必须要明确表示接受,不能默示。如果受遗赠人在法定两个月期限内不明确表示受领遗赠,则认为他放弃受遗赠。
(3)表示接受继承的期间从继承开始时计算,表示接受遗赠的期间则从知道受遗赠时起(例如,得到遗产执行人的通知之日)计算。如果他不知道自己有受遗赠的权利,则这两个月期限也就不能开始计算。因此,即使有关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没有告知受遗赠人有受遗赠权利,且已经将遗产分割完毕的,受遗赠人在得知确切消息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表示的,他仍可以向相关继承人要求取得自己应有的遗产份额。除上述不同外,如法律无特别规定,接受继承的有关规定和原理都适用于接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