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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违法如何处理?能否办理共同遗嘱公证?

一、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如何处理?

发生继承纠纷时,公证遗嘱往往是效力最强的证据材料。但如果有其他确凿的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或全部违法,也是可以推翻的。从公证处的角度而言,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二、公证尚未结束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如何处理?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曾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人终止公证的档案。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相关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稳留公证处存档。

三、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如何处理?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也可以视情况进行公证,但要注意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防止出现纠纷。

四、遗嘱公证卷可以交由申请人带走吗?

不可以,申请人带走的是遗嘱公证书,而记录整个遗嘱公证情况的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