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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在程序上如何处理

【条文规定】

第五十五条[修改]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诉讼中有继承人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在程序上如何处理的规定。本条是对《92年意见》第44条的修改。将“承担”改为“参加”。将“有继承人的”修改为“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条文理解】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规定,在当事人死亡且有继承人的情况下并非一概中止诉讼,而是在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情形下,才中止诉讼。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第二项“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的规定,诉讼终结而非中止。本条作适当调整,增加有继承人且愿意参加诉讼的意思,使语义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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