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继承遗产诉讼中法院应将其他未起诉的继承人列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的规定
【条文规定】
第七十条[修改]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将其他未起诉的继承人列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的规定,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共同诉讼作出的解释。本条沿用了《92年意见》第54条的规定。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对此,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依法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有权依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方式、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就同一顺序的继承人而言,除有特殊情形之外,每个人均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当然也包括程序意义的诉权。对于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在遗产被他人侵占,或者继承涉及遗嘱继承、遗赠时,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也具有同样的利害关系。即当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一或者部分继承人提起诉讼时,基于同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的同等继承权这一前提,其他未起诉的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实际上属于同一原告的主体地位,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此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未起诉的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参加诉讼,已经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追加未起诉的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清案件事实,对遗产分割作出全面、妥善处理,依法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存在着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情形。对此,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审查该继承人是放弃了相关诉讼权利还是实体权利。如果该继承人仅仅是不愿意参加诉讼,并未放弃实体权利(继承权),那么,其放弃的仅是部分诉讼权利(应诉答辩、出庭、辩论等),而不是放弃继承权,人民法院仍应当将其列为案件的共同原告,在实体处理方面仍应当注意保护其实体权利,在相关裁判文书中应当明确其相关权利义务。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正确理解本条规定的“其他继承人的范围。“其他继承人”应当是同一顺序的未起诉的其他继承人,即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可以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同一顺序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才发生本条规定的追加未起诉的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的情形。不是同一顺序的,即使该继承人未起诉,也不得追加其为共同原告。二是注意掌握限定条件。被通知的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需要将其列为共同原告。如果该继承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无需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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