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直接危害到被继承人的人身安全。其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因而,无论继承人处于何种动机而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也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应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构成要件是主观上具有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不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被继承人生命的行为,不论手段作为还是不作为,也不论其结果是否严重。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它继承人的。须注意,这一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的前提条件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它继承人的。因此其构成要件是:主观上具有杀害其它继承人的故意,且具有争夺遗产的动机或目的,如果主观上只是故意伤害的故意、或者只有过失、或虽有杀害的故意,但无争夺遗产的动机而是处于其它动机,如泄愤报复杀人等,则不具备主观要件;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其它继承人生命的行为,不论既遂还是未遂,被害人和加害人不论是否同一顺序继承人,如果被害人不是法定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以内的人,则不具备客观要件。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是严重不道德、违反伦理和法律的行为。所谓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和没有独立生活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均丧失继承权,而不问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所谓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以各种手段进行身体上或者精神的摧残或折磨。虐待被继承人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丧失继承权。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长短、手段恶劣程度、后果是否严重、社会影响的大小等方面认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和第13条的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以后却有悔改表现,而且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为达到争夺或独吞遗产的目的,而编造、歪曲或者破坏被继承人关于遗产处分的真实意志的非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对此情形,继承人应依法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