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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权利不可继承
1、与被继承人密不可分的人身权不能继承
例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2、与公民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
例如:(1)对伤残职工或革命军人生前发给的抚恤金,归职工或军人所有,是其个人合法财产。在该职工或军人死亡后,如果该抚恤金还有剩余,则剩余部分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是领取该抚恤金的权利专属于职工或军人,不得作为遗产继承。
同理,(2)由国家或集体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或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死亡后,如果其领取的费用或社会救济金还有剩余,仍可以作为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但是领取该金钱的权利具有专属性,不得作为遗产继承。
需要注意的是,可以作为遗产的债权只包括标的是金钱、财务的债权,其他标的的债权不得继承。
3、国有资源使用权
例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等使用权,因为这些使用权都是通过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不能作为遗产。
4、承包经营权
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应当视法律的规定以及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来具体确定。当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又没有约定时,承包经营权不得继承。
需要注意的是,公民承包所得的个人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个人承包所得的收益既包括公民生前个人承包已经取得的收益,也包括由于承包周期较长,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的收益,即预期收益。
预期收益是否可以作为遗产?我国《继承法》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项目所投入的资金和付出的劳动极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予以补偿,其补偿的价额作为遗产。
5、宅基地使用权
因为公民使用的宅基地,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一起转移,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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