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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吗?看似简单的问题,各国法律规定和专家意见都非常不统一。很重要的原因是,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实在是弱爆了。对于法律中没有规定固定份额特留份的我国来说,尤其如此。
举例子来说,某人(潜在的法定继承人)对其近亲属(潜在的被继承人)未来遗留的遗产拥有一个期待性”权利“——所谓的“继承权”,但实际上他什么都干不了。该近亲属可以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不留下任何遗产;也可以通过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将未来的遗产全部处分给第三人,除非该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这么缺乏保障、充满不确定的权利,虽然有人从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认为当然可以处分,但也有不少人认为根本不能处分;虽然瑞士、德国、英美等国的制度认可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但法国、意大利、日本、俄罗斯则规定放弃继承须到继承开始之后。
我国《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说是否可以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只是其中提到“放弃继承”的,都针对继承开始后的情形。这样一来,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作出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其效力难免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既然继承开始之前的放弃继承都成问题,那么法定继承人针对未来遗产达成的所谓“分家协议”(遗产预先分割协议)自然更成问题。
对此,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最近发表了倾向性意见,认为这类协议原则上有效。
上海全市法院2015年民事审判工作庭长例会的研讨纪要是这么写的:“被继承人生前,子女互相签订分家协议,约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部分子女因承担了赡养父母的主要义务可多继承遗产,部分子女则自愿放弃遗产继承。
实践中,对此类协议的效力认定存在争议。倾向性意见认为,此类协议是法定继承人对个人期待利益的合法处分,虽然签订协议时遗产继承尚未发生,但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继承存在期待利益,该种期待利益也属于财产性权利,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自主处分。且上述协议约定遗产继承与赡养义务相关联,也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若被继承人死亡时,其遗产范围无变化,且其生前亦未对遗产作出处分,承担赡养义务人也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则其要求按照协议分割遗产的主张可以予以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这一意见值得重视。当然,鉴于学理及不同法院甚至法官观点分歧较大,家事非诉业务中起草类似协议仍需谨慎。
附:上海审判规则2016第1期
《传统民事案件中疑难问题研讨意见纪要》(部分)
2015年,高院民一庭召开了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庭长例会,主要就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等传统民事案件中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较为统一的意见。现将本次研讨意见纪要如下,供大家审理案件时参考。
第一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研讨问题
1、夫妻分居期间双方收入该如何处理?
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期间双方又收入悬殊,所得财产如何分割?
倾向性意见认为,虽然双方常年处于分居状态,但婚姻关系仍然存在。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若夫妻双方采取分别财产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若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所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分割。
2、被继承人生前,法定继承人签订的分家协议效力问题。
被继承人生前,子女互相签订分家协议,约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部分子女因承担了赡养父母的主要义务可多继承遗产,部分子女则自愿放弃遗产继承。实践中,对此类协议的效力认定存在争议。
倾向性意见认为,此类协议是法定继承人对个人期待利益的合法处分,虽然签订协议时遗产继承尚未发生,但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继承存在期待利益,该种期待利益也属于财产性权利,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自主处分。且上述协议约定遗产继承与赡养义务相关联,也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若被继承人死亡时,其遗产范围无变化,且其生前亦未对遗产作出处分,承担赡养义务人也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则其要求按照协议分割遗产的主张可以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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