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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六大条款详解(四)
【遗产管理人制度】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释义:
遗产管理人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负责处理涉及遗产有关事务的人。被继承人死亡后,如何处理遗产不仅涉及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分配,还涉及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需要有人妥善保管遗产,并在不同主体之间分配好遗产。继承法未规定遗产管理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财富不断增加,自然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也逐渐增多,很多被继承人在留下巨额遗产的同时,还有很多债务需要偿还,建立遗产管理人制度显得越来越有必要。
遗产管理人选任后,要承担起管理遗产的职责。遗产管理人管理遗产需实施各种管理遗产的行为,法律有必要明确遗产管理人职责的权限和范围。遗产管理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管理遗产的行为。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遗产管理人要管理遗产,首先就必须掌握被继承人所遗留的遗产有哪些。
二是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继承人是有权参与遗产分割的人,与遗产有密切的利害关系。遗产管理人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后,应当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遗产管理人不仅需要清点遗产,还需要承担起积极妥善保管遗产的职责。
四是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遗产不仅包括各种动产、不动产,还包括被继承人所享有的各种债权。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之一就是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是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遗产管理人妥善保管遗产仅是暂时性职责,其最终任务是分割遗产。
六是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遗产管理人除了实施前面5项管理遗产的必要行为外,还应当实施其他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必要行为。比如,参与涉及遗产的有关事项,对遗产情况开展必要的调查等。本项为兜底性规定,只要基于管理遗产的需要,遗产管理人可以实施相关的行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有效的管理。
案例君补充:《民法典》并未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亟待司法解释作出相关规定。但法院在指定遗产管理人时,应考虑遗产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遗产的范围越来越大,遗产管理有一定的复杂性,法院应秉持有利于遗产保护的原则,以及维护继承人、遗产债权人利益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选任合适的遗产管理人。
【明确了归国家所有的遗产用途】
?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释义:
一、无人继承遗产
无人继承遗产是没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接收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接收,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第一,无人继承的遗产,可能客观上既没有继承人,也没有受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是指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都没有,被继承人也未留有遗嘱指定受遗赠人。
第二,虽然被继承人有继承人或者通过遗嘱确定了受遗赠人,但是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受遗赠人也都放弃受遗赠。
第三,被继承人死亡后,虽然有继承人,但继承人全部丧失继承权且未得以恢复。
第四,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仅在遗赠中处理了部分遗产,其余遗产也构成无人继承遗产。
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只要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上无人受领,就会形成无人继承遗产,此种情况下,遗产不能任由他人先占取得。
二、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
为了明确我国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本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根据此规定,在我国无人继承的遗产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其遗产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如果死者生前为其他人员的,则其遗产归国家所有,应用于公益事业。
1.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一般情况下,如果死者为城镇居民而非农村居民,其遗留的无人继承遗产归国家所有。归国家所有是指收归国库,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处理。但政府主管部门处理无人继承遗产需要坚持一个原则,即将这些财产用于公益事业。
这项要求是继承法没有的,在继承编起草过程中,考虑到无人继承遗产由国家无偿取得,为了充分发挥这部分财产的价值,更好地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故明确必须用于公益事业。
这里的公益事业可以是教育事业、医疗事业、慈善事业等。用于公益事业就不能用于非公益事业,比如,不能用于行政办公经费支出。至于具体用于何种公益事业,则由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分配。
2.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因其生前一般都会从集体所有制组织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红等经济利益,将其遗产确定归集体所有制组织也合情合理,且土地承包收益、宅基地上的房产等具有特殊性质的财产,规定由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也便于集体所有制组织根据本集体的具体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案例君补充: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五保户”遗产的处理。根据《继承法意见》第55条规定,如集体组织对“五保户”进行“五保”时,双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的,则按协议处理;如果属于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情形的,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并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如果“五保户”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应当归死者生前所在的集体组织所有。
【结语】
《民法典》继承篇作出了很大的修改,立法的亮点在于保障被继承人支配合法遗产的决定权、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与合法权益,对财富传承带来了重大影响,体现了我国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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