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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失踪人是指下落不明的人,宣告失踪人是指经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将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失踪人的财产由代管人管理。
《民法总则》第4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42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监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法律设定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只是对不确定的事实状况的法律确认,为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与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益。
虽然我国民法对失踪人的继承能力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民法总则第45条规定:“失踪人重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从以上立法来看,我国采纳生存推定主义,即推定失踪人仍然继续生存。失踪人在被宣告失踪期间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失踪人自然也不丧失继承能力,仍依法享有继承权,其依法继承的遗产份额应该也由其财产代管人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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