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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未生效期间丈夫死亡,妻子享有丈夫遗产的继承权
配偶,是指通过合法结婚而确立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互为配偶,配偶关系因婚姻的成立而产生,是血亲姻亲成立的基础。配偶之间基于婚姻关系而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配偶还互为对方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权人。
这个继承权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也随婚姻关系的终止而消灭。婚姻关系可以通过自愿离婚和诉讼离婚等方式终止。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判决生效之日起婚姻关系终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1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因此,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判决书在此期间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此期间,婚姻关系仍然有效存在,配偶双方仍享有对对方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权。因此,在离婚判决未生效期间丈夫死亡,虽然配偶双方此时处于离婚诉讼之中,但第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仍然合法有效存在,妻子依法享有对丈夫遗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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