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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包权能否依法继承应视情况而定
个人承包权并不当然地属于遗产范围,其能否由继承权人依法继承应视情况而定。《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由此可见,个人承包的,在承包人死亡后,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对待。如果承包合同中规定由某继承人继续承包的,该继承人依合同的规定继续承包,但继承人继续承包属于继承人与发包方建立的新的承包关系。如果合同中无此规定,则发包人发包时,继承人无法当然继续承包,但享有优先承包权。
个人承包合同与目前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合同不同,家庭联产承包合同是以家庭名义承包的,承包权为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当有个别家庭成员死亡时,并不会影响合同的履行,承包合同关系不变,家庭的其他成员仍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但这种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也不是承包权的继承,而是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办理。个人能承包合同仅在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情形下才可以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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