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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复婚登记的前妻对前夫遗产无法定继承权

我国实行登记婚姻制度,婚姻的有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如果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依法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互为配偶,配偶是对方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权人。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否则,不能成立法律意义上的配偶关系,也没有对方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权。但是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离婚后又成立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依法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而第6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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