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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可依法继承

股东资格具有可继承性,公民去世后,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可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我国《公司法》第75条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权的继承应包括股东资格,《继承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可继承的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公司法》的规定实际上确认:在有限责任公司,“有价证券”所代表的“股权”,既包括财产价值,也包括股东资格,两者都是可以继承的。除公司章程有除外规定外,股权应该遵循概括继承的原则。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具有财产权利属性以及人格权利属性。按照现行法律,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公司股权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继承人对股权的继承,应是全面概括的继承,即通过继承取得的股权,既包括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也包括非财产性权利。

通常情况下,继承人对身故股东股权的继承是概括性的,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股东资格;只有当公司章程排除或限制继承发生新股东的加入时,继承人才不能自动取得股东资格。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在股东资格继承纠纷发生后修改章程的,不属于“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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