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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可以继承内资公司股权,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不改变公司的性质

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这种继承,无须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

根据注册资本来源地原则,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地,不导致公司的性质变更为外商投资公司,因此,该公司股东的变更无须外资审批机构的审批。在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公司有义务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一、股东资格继承的要件

《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为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股东身份即股东资格是基于股东财产权而产生的,一般来说其身份权应当随其财产权一同转让;二是考虑到被继承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曾作出贡献,其死后如无遗嘱另作安排,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有合理性,也符合我国传统。根据该条,股东资格的继承是一种当然继承,在发生股权继承的情形下,继承人只需要证明其为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而被继承人是公司股东即可。除非其他股东能够证明公司章程有排除或限制继承发生时新股东的加入时,继承人方不能自动取得股东资格。因此,在审理股权继承纠纷案件中,股东资格是否能够继承,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限制性条款。如果公司章程限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则股东的资格不能被继承,但是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可以被继承。在诉讼中,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往往主张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双重性质,继承人要想成为公司的股东,须经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方可,对于当事人的此种抗辩,法院一般不予认可。

二、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不改变公司的性质

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不改变公司注册资本来源地,不改变公司资本的形式,该公司仍为内资公司。《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55条规定:“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因此,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并不改变该公司注册资金来源地,因此,公司的性质仍为内资公司,公司股东的变更无须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手续。

三、判令公司为新股东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在股权继承纠纷中,引起纠纷的原因常常在于公司抑或公司的其他股东不愿意公司股东的合法继承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因此拒绝为其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因此,在公司拒绝为新股东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法院可以判令公司履行这种义务。依法继承公司被继承人的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公司有义务协助新股东办理一切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记载以及向相应的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等。

【风险提醒】

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根据注册资本来源地原则,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地,不导致公司的性质变更为外商投资公司,因此,该公司股东的变更无须外资审批机构的审批。

《公司法》第76条赋予了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的权利。但是,由于我国是实行外资监管的国家,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需经相应的行政审批和登记手续。对于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的股权,是否改变公司的性质,是否须经行政部门的审批,公司法以及相应的外商投资立法对此未做出明确规定。在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纠纷案件中,能否继承应根据出资来源地进行判断,而非根据股东的国籍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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