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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后妻子名下的财产在特定情形下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夫妻方死亡时,共同财产中的1/2份额就是死者的遗产。夫妻一方死亡开始继承时,也只能继承这部分遗产,而不能把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统统作为死者一方的遗产来继承。
在区分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时,也应当分清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界限。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划分,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丈夫死后妻子名下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丈夫死后,并未依法分割夫妻财产,而依照妻子的工资等收入水平不可能获得较多收入的情况下,依照社会正常标准推断即可知丈夫死后妻子名义下的财产应该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在此情况下该财产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在区分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时,也应当分清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界限。一方死亡,他方要求继承遗产,首先应肯定生存配偶有继承权,死者的其他亲属无权干涉。初婚再婚、结婚时间的长短,均不影响婚姻的合法性,也不会导致丧失配偶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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