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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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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与遗嘱继承的相同点

在我国遗赠与遗嘱继承的主要相同之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230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的规定,遗赠与遗嘱继承所取得的都是物权,且取得该物权的效力时间相同。虽然其代表了理论界的众多人观点,但是这是不适当的。

第二,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承担的遗产债务相同。即当被继承人的债务、缴纳所欠税款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第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均丧失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均无宽宥情形。

第四,根据《民法典》第1140条和《继承法意见》第36条的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均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第五,依《继承法意见》第43条的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者,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六,遗嘱继承与遗赠均系死因行为。遗嘱继承和遗赠是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基于自身意思自由处分其财产,至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继承人与受遗赠人获得的只是对遗产、遗赠物的一种期待利益。故此,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有权依法定程序随时撤销或变更遗嘱。

第七,当然,还有一个相同点不得不提,即它们都是以遗嘱方式作出的,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遗嘱继承以遗嘱方式作出,遗赠以遗赠文件作出。从本节梳理的我国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异同看,遗赠与遗嘱继承的不同点并不多,第四点还有巨大争议。第二点,即接受还是放弃的不同规定,其实是没有必要的,第三点与第一点关于是否承担义务、接受遗产者是不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问题,意义并不大。因此我们应该真正考虑的是关于遗赠的立法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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