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与遗嘱继承的不同点
从以上我国法律的规定上看,在我国遗赠与遗嘱继承的不同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遗嘱继承的接受遗产者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遗赠的接受遗产者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或者组织,即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不能作为遗嘱继承人,而法定继承人也不能作为受遗赠人。
第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未表示者,即视为放弃受遗赠。而遗嘱继承人只要在遗产分割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即为接受继承。这里面有两个不同:一是受遗赠人得明确表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而遗嘱继承人无须作任何表示,只要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即为接受继承。二是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表示,而遗嘱继承人只要在遗产分割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即为接受继承,也即期限规定也是不同的。
第三,受遗赠人只享有遗产中的财产权利,不履行义务《民法典》第1162条规定的“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里不应该理解为受遗赠人的义务,而仅是对执行遗赠的限制,而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必须在其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被继承人的丧葬费、遗产管理费、被继承人的债务、缴纳所欠税款等。
第四,遗嘱继承人享有的是继承权、系物权,而受遗赠人享有的受遗赠权是物权还是债权,因为有我国《民法典》第230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的规定,理论界争议很大,不少人认为,受遗赠人享有的受遗赠权是债权,而不是物权,如果此观点成立,那么继承权与受遗赠权就有一个非常大的区别,即权利性质的极其不同。《民法典》对此问题依然没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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