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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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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

分割原则

采取财产分别制的夫妻或者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夫妻,离婚时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根据双方的财产协议进行处理,即“有约定依约定”。但是在采取共同财产制的家庭,除法律明确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的共同财产,即“无约定依法定”,离婚时,除下列因素外,基于男女平等原则,一般为原则上各自一半。

1、经济补偿因素。离婚时,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补偿。

2、经济帮助因素。离婚时,经济困难的一方可要求适当的经济帮助。

3、离婚损害赔偿因素。如果因为下列因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种赔偿实质是在分割财产之后再一次进行的分配。
4、转移隐匿财产因素。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不涉及其他股东的股权(出资额)分割方式

在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夫妻两人制公司或夫妻任何一方持有公司股权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额)分割做如下处理:

如双方能够在离婚时(含诉讼)协商一致,则按双方约定;如无法协商一致,则按照第一大点的分割原则进行分割。分割时,如双方同意竞价,可价高者得股权,价低者得现金补偿。另外,对于在离婚后的涉及股权分割的财产纠纷,建议在诉讼时将公司也列为被告,要求公司承担协助义务,这样事后,不必再另行提起诉讼。

涉及其他股东的股权(出资额)分割方式

1.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以上分割情形严格适用了《公司法》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相关案例:彭某与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年海民初字第27327号)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董某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上述公司股权,故上述公司股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彭某要求持有上述公司一半股权。董某对此表示同意,并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尚庄常悦饮食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若道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微风无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上述公司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董某将相应股权的一半分割给彭某,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现董某应将其持有的北京尚庄常悦饮食文化有限(责任)公司25%股权、若道咨询(北京)有限公司3.125%股权以及北京微风无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0.5%股权转让过户至彭某名下。

2.夫妻双方未协商一致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同意,可竞价确定股权价值,体现当事人的意愿;

(2)双方不同意竞价,可对股权价值审计评估,然后对股东权益进行折价补偿。实务中,对股权价值评估操作难度较大,如公司和其他股东不予配合,评估很难进行下去;

(3)通过竞价或评估计算出股权价值后,如股东配偶主张获得股权,任然要按照上述第三大点第一小点的规则处理。

相关案例1: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2019)新0103民初1426号】法院认为:依据原告刘某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了新疆天山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原告刘某提出的审计事项进行了司法审计,审计时间段分为(1)2004年4月7日至2006年9月18日;(2)2006年9月19日至出具审计报告之日。新疆天山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新天会鉴字(2020)第00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截止2006年9月18日卓辉公司未分配利润-4,154,012.66元;2、截止2006年9月18日卓辉公司所有者权益为37,055,987.34元(实收资本41,210,000.00元-未分配利润4,154,012.66元),股东王军卿投资比例为95.15%,股东权益为35,258,771.95元。被告及第三人虽对该鉴定意见不服,提出复议申请,鉴定中心已出具书面答复,且鉴定人员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对原、被告提出的异议进行了解释说明。本院认为,新疆天山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天会鉴字(2020)第007号鉴定意见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纳。综合本案,自2004年4月7日卓辉公司成立之日至2006年9月18日原、被告离婚之日,被告王军卿所持有的在卓辉公司投资比例为95.15%的股东权益为35,258,771.95元,属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平均分割。被告王军卿应给付原告刘某折价补偿款176,29385元(35,258,771.95元×50%)。

相关案例2:姚某与张某离婚纠纷【(2013)嘉海民初字第4252号】法院认为:被告追加的出资及其婚前持有股权婚后的收益。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追加的出资,无证据表明该出资非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院认定该笔2500000元的出资系被告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公司依法取得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故应明确原告主张分割的财产是指出资份额相对应的依法可分割的其他权益,而非出资本身。原、被告关于被告持有的海宁人民机械有限公司股权的分割方案协商不成,被告及案外人海宁人民机械有限公司拒不配合审计,按市价分配确有困难,故对原告要求按市价分割股权的分割意见,本院无法采纳,但考虑到该出资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客观存在,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本院按原、被告各享有50%的比例分割该出资对应股权的份额。本案系离婚纠纷,本院对出资对应股权份额的分割,仅系对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比例的确认,不直接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亦不影响案外人海宁人民机械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原告并未因此获得海宁人民机械有限公司的股权及股东资格,其享有的股权份额对应的股权权益,应由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另行主张。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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