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应按专属管辖规定确定管辖。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规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第27个案由,系婚姻继承纠纷大类下的继承纠纷。也就是说,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属于继承纠纷中的一类,故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对继承遗产纠纷来确定专属管辖,即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如,我国台湾地区民诉法典明确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划归为遗产纠纷专属管辖。其民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为诉讼者,得由该自然人死亡时之住所地法院管辖。”同时,其第十九条又规定:“因遗产上之负担诉讼,如其遗产全部或者一部,在前条所定法院管辖区域内者,得由该法院管辖。”